近年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示范效应,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服务,相继推出“乡村振兴贷”“地押云贷”“裕农快贷”等金融产品,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小微企业注入强劲动力。
工作实践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夯实金融产品创新基础。红河于2018年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州承包地确权面积1046.5万亩。为加快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红河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土地流转工作,截至2023年年底,全州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112.1万亩,占承包地总面积的11%,其中:流转入种养大户47万亩、流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8.9万亩、流转入其他主体16.2万亩。全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形成了土地向优势产业集中、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的良好态势。
完善土地经营权融资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制度遵循。2016年至2018年,红河多个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方式,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创新交易方式。开远市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等七个办法,蒙自市出台《农村产权融资改革五个实施办法(试行)》,泸西县出台《“乡村振兴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抵押登记、风险分担等事宜;蒙自、开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土地流转交易、经营权抵押登记等服务。2022~2023年,个旧市、石屏县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规定,明确抵押登记要求;开远、泸西、蒙自、建水4个县市已落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助力盘活当地土地资源,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探索各银行机构专属产品,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2009年,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云南省联社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单位,大胆创新,发放云南省首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80万元,随后,开远沪农商村镇银行、农业银行开远市支行相继在开远市落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2019年,建行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省政府联合打造“一部手机云企贷”手机软件,在蒙自、开远首推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的“地押云贷”、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的“裕农快贷”产品,实现在线申请、审批、办理抵押登记。建水农村商业银行、农行红河分行分别推出“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打包贷款模式,探索破解单一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低的问题。截至2023年年底,红河的银行机构累计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40户,金额8.19亿元,余额户数66户,贷款余额7.04亿元。多层次、多角度的农村小微市场主体金融服务赢得无数经营主体的好评。
问题分析
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不充分,客户授信准入难。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红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约5.09亿元,土地经营权已成为经营主体最大的隐形资产。但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双方虽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可支撑经营权得以实现的土地租金支付方式多为“一年一付”,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未按期支付所租的土地租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将会面临巨大风险。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基于风控要求,对借款人缴清租金的剩余年限进行了规定,同时部分发包方基于风险的考量,不同意流转土地用于抵押融资,一定程度制约了流转土地的抵押融资能力。
抵押贷款配套机制不健全,抵押登记办理难。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目前,红河除开远、蒙自等5县市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事项外,其他县市均未出台相关政策,未指定具体抵押登记部门。虽然2022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但因无细化的操作要求及完成时限的具体规定,限制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全面推广。
土地经营权交易机制不完善,贷后违约处置难。土地经营权抵押物对应的仅是已缴租金期限内的经营权,对于一年一付租金的土地,当经营主体既未按期清偿贷款,又未支付租金时,面临流转合同被解除的风险,金融机构难以处置。同时,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受限于土地面积、区位、土地流转活跃度等因素影响,目前州内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数据信息未得到充分共享,在防止耕地“非粮化”背景下,2021年至2023年,红河土地经营权流转显现减缓趋势。
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风险补偿落实难。开远、泸西、蒙自等县市制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由地方财政出资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分担贷款风险,激发银行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但部分县市在实际运作中受限于财政压力等因素限制,风险补偿机制未按照政策实施启动,政策保障落实不到位。
破题思考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增信措施。一是推动土地流转经营权租金支付方式的转变,探索鼓励部分有能力的主体签订长期租地合同并一次性支付未来一定期限租金,在合同签订层面减少对土地流转处置的干预,保障土地经营权未来数年内抵押有效。二是推广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农业设施综合抵押打包的贷款方式,提高土地抵押物综合价值。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和评估体系。一是尽快明确州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配套出台抵押登记制度办法,从制度层面夯实抵押贷款业务办理基础。二是编制并定期发布辖内各乡镇土地流转情况、交易均价等信息,总结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经验,组织评估机构等部门编制辖区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规范,为科学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提供参考。
健全辖内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加强对有关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在红河落地推广土地流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加强与网站运营管理部门对接,充分集聚、扩散土地经营权流转供需双方信息,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速度,降低土地经营权流转处置难度。
持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围绕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倡导规模化发展、信息化管理、现代化经营模式,强化国家、省、州、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在提升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同时,防范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实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经营管理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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