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互助性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属性。各地应将其作为推动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着力点,指导农民合作社步入健康发展的正确轨道。
一、农民合作社互助性的两种表现
按照农民合作社互助性的不同表现,可以将农民合作社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在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合作社本身的职能是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合作社与成员连接的纽带为产品、服务。
另一种是农民合作社自身以开展生产经营为主,成员以货币资金、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入股合作社。合作社本身的职能是生产经营,合作社与成员连接的纽带为入股的资金、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等非货币财产。
二、对不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进行改造、转化
实际运行不具有互助性的典型特征主要是,在审查农民合作社注册资金的形式时,一部分合作社无实际入股资金。对这样的合作社,应进行改造或转化。
改造就是,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让合作社成员实际出资入股合作社。应当明确,只有对不具有互助性的农民合作社改造后,才能对其规范;对不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进行规范及示范创建,只是空谈。
转化就是,把实际运行不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又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劝其依法依规注销登记。不具备改造条件,就是无实际入股资金,根据自身经营现状,本应注册为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但注册为农民合作社,这种属于注册错位。
对没有进行年度公示的经营异常合作社,也应进行整顿规范。对经营异常但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指导其进行年度公示并对其规范;对经营异常且不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劝其依法依规进行改造或转化。
对各级示范社也要进行筛查,淘汰不具有互助性的示范社。对这样的示范社,应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自愿基础上,对其依法依规进行改造或转化。
通过对农民合作社的摸底排查、改造、转化,让所有合作社均具有互助性,这样才能扭转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才能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三、对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
当前,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应对两种类型的合作社精准施策,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两者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以开展生产经营为主的合作社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对生产过程的成本核算,主要通过“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核算生产经营全过程。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合作社会计核算的重点是为成员代购生产资料、代销生产成品等服务,主要通过“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核算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的代购、代销等服务,不进行生产过程的成本核算。
是否能够为每个成员建立真实的成员账户,是衡量农民合作社是否具有互助性的重要标志。当前,应对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成员账户、搞好盈余分配分类指导。以开展生产经营为主的合作社成员账户记载的交易额为成员入股的股金,所记载的股金金额是成员盈余返还的依据。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成员账户记载的交易量(额)为成员通过合作社代销的产品、代购的生产资料、提供的工作量、服务量(额)等,所记载的交易量(额)是成员盈余返还的依据。
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领办的合作社,应厘清其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为成员关系;应引导其既要发挥主导作用,又要正确处理好与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联接机制;应避免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控制合作社运作,杜绝其独吞生产资料差价、流通环节销售利润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四、找准指导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的着力点
一是着力提升经营服务功能。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前,合作社应着力在拉长产业链条、形成规模化经营、基地化运作的生产经营格局等方面,创新经营机制,突破瓶颈制约因素,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经营服务,吸收尽可能多的成员加入合作社。
二是着力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品牌效应,提升产品竞争力;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健全合作社成员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档案等制度,提升产品质量。
三是着力拓宽营销渠道。鼓励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农产品市场营销、 农产品展销、订单农业等,不断拓宽合作社营销渠道,实现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的产销衔接;着力完善农产品包装、农产品工艺,研发地方特色产品、绿色有机农产品,拉长产品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让合作社成员能够分享到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利润。
四是着力加大政策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发展立体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开展生产托管,增强其服务带动能力。财政、税务、金融、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要向具有互助性的合作社倾斜,加大其政策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山东省微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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