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时间:2024-04-19 14:20:13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作者:胡凌啸 字号:【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点任务。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加快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进一步强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进入新时代,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的联合作用下实现快速发展,并将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未来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着眼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需要创新政策思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与我国农业生产力提升和农业分工分业深化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加快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第一,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经营效益稳步提高。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0月,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接近400万个,半数以上可实现年经营收入10万~50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年净利润11.6万元。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1.6万家,年经营收入超过6300亿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市场反应灵敏,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采用能力强,具有从事绿色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比较优势,业务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各个领域。

  第二,从产出效果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粮保供作用不断凸显,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作出了重要贡献。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共有种粮家庭农场176.5万个、种粮合作社54.2万家,分别占全部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数量的44%和24%。作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力量,种粮家庭农场场均种粮面积148.8亩,农民合作社社均拥有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面积460.1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借规模优势,在生产环节有效降低各类要素投入成本,提高了粮食种植的比较效益。

  第三,从联农带农上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带动效应持续增强,不断把小农户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全国农民合作社成员中的普通农户占比95.5%,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年经营服务总值8773.5亿元。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309.2亿元,成员人均可获得盈余二次返还1460.4元。全国超过107万个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9100多万户小农户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等多样化服务,有效提高了小农户的生产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未来会更加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高的特征,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对经营主体的客观要求。随着未来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能适应未来农业竞争的需要。与小农户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更高,能够集成利用各类现代生产要素,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发展商品化生产,围绕提供农产品和社会化服务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商品化程度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小农户。未来我国农业很可能会面临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只增不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在农业竞争中扮演重要角色。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能适应农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对于我国农业生产而言,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和食物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突出,依靠资源和劳动投入推动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农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思路就是通过更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与小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则是现代生产要素的有效载体,能够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换言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会是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力量。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更快发展

  第一,进一步协调处理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发展的关系,把更多“发展型”小农户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发展也嵌入在我国城乡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小农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但这并不妨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续蓬勃发展。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当前农民老龄化现象突出,对很大一部分中老年农民来说,农业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即便农业经营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大幅下降,仍会有大量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把小农户的营农意愿和退出趋势作为重要变量。应该探索设计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给愿意从事、有能力从事且能从事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型”小农户输入现代生产理念、现代管理方式和现代生产要素,帮助他们发展成为更加专业、更有效率、更高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充分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功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发展。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家庭农场、以合作经营为特征的合作社和以企业经营为特征的龙头企业呈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的多样性,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功能定位。家庭农场作为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生产单元,能够通过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生产实现生产效率提升;合作社既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也可以在农业服务领域发挥服务指导作用,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核心组织;龙头企业在打通和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提升农业附加价值的关键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充分发挥不同类型主体的差异化功能,通过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满足不同主体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生产要素市场交互作用的加强,各类主体间的身份边界被逐渐打破,愈发体现出多功能交织的综合发展特征。朝着具备多种功能的方向综合发展很可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来的发展趋向,应该在政策层面给予关注。

  第三,破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追求农业领域蕴藏的规模效益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和发展的基本逻辑和内在动力,因此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在于找到这些主体实现规模效益所面临的障碍,通过改革或政策支持等方式予以破除。要素市场不完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障碍,如在土地市场上出现的租金异常波动、合同违约、生产性建设用地无法满足等难题,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缺乏获得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等难题,在保险市场上出现的缺乏针对性保险产品等难题,都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前正值二轮土地延包时期,在此过程中土地经营权如何保持稳定关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大局。破除要素市场上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在制度方面进行优化,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出台政策更好地激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实现农业规模效益的新思路和新路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本文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农业规模化复合发展路径与分类推进策略研究”(23CGL062)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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