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瑕疵如何救济研究
时间:2024-11-07 08:35:59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作者:刘观来 字号:【

  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瑕疵并不鲜见。目前,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有12处涉及成员大会决议,但没有一处涉及成员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笔者认为,未来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应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体系中,成员大会的地位举足轻重。

  决议是指数个当事人在其意思表示基础上,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表决规则,作出决定的法律行为,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等。决议与合同均为典型的法律行为,前者系共同法律行为,后者乃双方法律行为。相较于合同,决议遵循多数决原则,而且一旦生效,对于投反对票以及未参与表决的当事人亦具有约束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瑕疵类型

  一般认为,成员大会决议瑕疵,既存在于决议的内容,也存在于决议的程序。前者是指成员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后者是指成员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内容上的瑕疵,称为狭义瑕疵,广义瑕疵还包括程序上的瑕疵。

  此外,还有决议不成立这一瑕疵类型。成员大会决议不成立,常见的有:未召开成员大会作出决议、成员大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等等。因此,针对成员大会决议,首先应区分成立与不成立;再就已成立的成员大会决议,进一步区分有效、无效与可撤销。这样,成员大会决议瑕疵类型更为全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瑕疵之救济

  针对成员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不少国家与地区合作社法均作出了规定。如德国《合作社法》第51条、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47条、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33条等。目前,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未作出规定。因此,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提供相应救济措施,针对成员大会决议不同类型瑕疵,规定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内容瑕疵

  内容瑕疵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成员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种是成员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规定为无效。不过,应当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成员大会决议,才被宣告无效。

  至于第二种情形,国外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并不统一,有的规定为无效,有的规定为可撤销。笔者认为,章程是合作社成员意思自治的产物,违反章程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可同日而语,未来修法可将“成员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可撤销,以限制决议无效范围,这也是国际立法通例。

  (二)程序瑕疵

  对于程序瑕疵,即成员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规定为可撤销。

  对于程序瑕疵,成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成员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成员大会的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成员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决议不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召开成员大会作出决议、成员大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人数等情形并不鲜见。针对这些情形,未来修法应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理事、监事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成员大会决议不成立。

  此外,还应当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段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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