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已经深深根植于广大乡村社会之中。如何在乡村治理中,真正做到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助力乡村组织振兴,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为此,必须立足农村实际,找准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着力点。
一、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完善村民议事制度
一是要完善村民议事制度。乡村社会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地方性特点,这就决定了不同地区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如果采取单一的村民自治模式很难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进行有效的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村民议事体系建设是一项种类多、地域性强、层次广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特点。在“村民会议+村‘两委’议事”这条主线之外,通过对村民议事制度不断完善与修改,逐渐形成符合自身村域特点、议事方式灵活多样、议事效果成熟有效的村民议事形式,积极引入“村民理事会”“村民恳谈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说事日”等多样化的乡村议事方式。要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组织定位,形成村党组织领导、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监委会监督的模式。
二是要拓宽协商的范围。形成以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民主协商新渠道。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主体参与基层协商,从制度上保证参与协商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寻求最优解,共画同心圆。
三是要合理利用新媒体手段。农村基层民主协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信息的对等性,参与协商的议题和内容都应让参与者充分了解。要积极使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突破协商的地域范围,让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乡村民主建设进程中,针对基层公共事务治理矛盾和问题,在平等的议事平台上进行有效沟通与交流。
二、明确议事决策主体,完善议事决策程序
一是要维护议事决策机构权威性。加快成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民议事委员会,明确村党组织书记为召集人。可以根据村民意愿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理事会,使大量集体事务、公共事务等在村内协商解决。
二是要优选议事的村民代表。要优先选拔素质高、能力强、肯干事、有威信、热心为广大村民办事的党员群众,同时要对村民代表进行村民自治相关理论知识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让其成为村民利益诉求的传递者和代言人,架起村“两委”与群众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
三是要发挥好“领头羊”的作用。充分发挥村党组织书记的主导作用,通过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和选拔制度,来造就一批年富力强的优秀村干部,发挥其在村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强化党员代表的“主心骨”意识,发挥好党员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头羊”作用,由党员代表全程参与乡村发展重大事项的商议与决策。
四是要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只有议事决策的程序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议事决策过程才会有章可循、有序运转,才能维护村民议事决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要树立程序意识,按照提议、准备预案,提前通知、商议、审议、决议、决议公开和结果公开等环节,实现决策环节的精细化。在提议方式上,可探索村民自治组织提议、村民联名提议、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党员联名提议等不同类型的提议方式。在参议成员上,面对与群众利益最相关、最现实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涉及村民小组的户代表来决议,让相关人员来参加,无须召集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来决议。在涉及党员代表的议事决策上,可根据需要让普通党员轮流参加审议,而非局限于党员代表参加。在决议公开上,也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公示方式,不局限于村委会院内公示。
三、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村务监督应紧紧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并把村务决策、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和村务公开作为监督重点,督促村“两委”严格执行村务决策和管理的制度,形成“以制度治村、按程序办事”的民主管理模式。尤其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审核,全程参与监督,确保村“两委”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避免村民集体利益受侵害。
二是规范监督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广泛收集民意,规范地调查分析,严格监督落实工作,并进行有效的通报反馈,根据村务监督的不同内容,细化流程,规范操作。同时,在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上,应围绕村务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的环节,做到公开范围、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满足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公开效果满意。要密切基层纪委监委与村务监督委员的联系与指导,实行工作报告和评议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向乡镇(街道)纪委汇报工作并接受评议。
三是要确保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村规民约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抓手。村级党组织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执行以及监督方面要进行全方位领导和把关,确保村规民约体现党的意志主张。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具体内容以及执行监督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要厘清村规民约与法律、道德的关系,避免违反法律法规。村民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者,更是践行者,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必须广泛征求民意,夯实群众基础,形成村民自治的最大公约数。
四是要结合村情实际,坚持因地制宜。村规民约要从各村实际出发,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千篇一律,不搞生搬硬套。要从长治久安、环境卫生整治、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群众工作等方面,科学系统地制定村规民约。此外,要针对乡村自治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地修订村规民约。要加大对村规民约的宣传力度,通过顺口溜、墙体宣传画以及其他艺术表现形式,让广大村民更加容易接受,愿意遵守,逐渐转变文明乡风,提升自治水平。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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