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汉寿县建立健全四项机制,把好“四道关口”,进一步完善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有序推进。2020年7月至今,全县受理农户建房申请3475宗,乡镇开展联审联批3366宗,审批面积515283平方米。
一、建立健全审批机制,把好“入口关”
汉寿县坚持源头治理,从严从实做好建房申请和审批,把好农村建房“第一道关口”。一是一次性告知,提升流程透明度。出台《汉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严格按规定对建房人主体资格进行把关。向所有建房申请户发放《汉寿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各村(社区)明确专人对“指南”进行解读解答。二是一站式办结,提升服务“加速度”。出台《汉寿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联审联批工作细则》,采取“一窗式”受理建房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查勘选址。县农经、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多部门联合进行审批,下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定桩放线,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实现了“部门多跑腿、群众少来回”。三是一体化保障,提升群众信用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组建村民建房理事会,实行农民建房保证金制度。农户开工建设前主动向理事会缴纳保证金;开工建设后,无超占面积、挪位建设等违建行为,第一时间对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同时,由县农经站负责对保证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把好“过程关”
对农民建房实行全过程监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严格按规定、按标准建房。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织密“保障网”。建立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分批分期就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要求、施工标准等开展免费培训,统一制作汉寿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平面设计图集,教育引导工匠和农户依图放样、照图施工。设计制作汉寿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外观效果图集,按照实用美观的原则,分区域统一色调搭配和建筑风格,供农户选择。支持建房农户与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鼓励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强化施工保障。二是压实属地责任,织密“组织网”。通过设置宣传栏、召开屋场会、播放“村村响”广播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民建房政策法规,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实行由镇(乡)长负责的农民建房月调度机制,对“三到场”、动态巡查、违建查处等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明确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村民建房审批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违建现象需第一时间发现、叫停并上报,全面压紧压实乡村属地责任。三是压实部门责任,织密“巡察网”。制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禁止性规定清单》《汉寿县农村村民建房“三到场”暨动态巡查台账》,整合县农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力量组建专业巡察队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动态巡察,及时发现、阻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建行为。
三、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把好“监管关”
严格公正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零容忍”。一是明确执法范围,确保精准监管。结合部门职责清单对全县农民建房管辖范围进行明确,划定了监管“红线”“底线”,并制发了相应图纸,避免出现执法监管“越位”“失位”现象。县农经站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定期对各乡镇违规建房存量问题进行 “回头看”,重点聚焦已审批尚未开工或正在施工的农民建房,确保监管零死角、无盲区。二是下放执法权限,确保有效监管。为打通执法监管“最后一公里”,授权委托各乡镇(街道)进行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规建住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进行查处。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进行行政许可。三是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科学监管。加强对各乡镇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完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15种法律文书,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执法。2020年以来,累计拆除违建73起,面积4238平方米。
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好“落实关”
严格督导考核,以过硬过细举措推动全县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地落实。一是从细督导促落实。每季度抽调各乡镇(街道)业务骨干,通过看申报审批资料、核农户建房资格、测宅基地面积、查《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对全县所有审批在建房屋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一律现场交办、限期销号,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二是从实兑现促落实。严格落实《汉寿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每年从每个被考核的乡镇(街道)提取考核资金40万元并配套“以奖代投”资金300万元,对各乡镇(街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管理考核,严格按照排名兑现奖惩,有效调动了各乡镇(街道)工作积极性。三是从严问责促落实。严明工作纪律,层层传导压力,乡镇(街道)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违规建房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有效杜绝了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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