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天然优势,已逐步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其数量的快速攀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正面临新的挑战,信贷资金缺口大、贷款利率高、借款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现实障碍。因此,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既是加强涉农贷款利率风险管理和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涉农融资约束、助力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
一、金融服务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亟需突破的三个难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顶层设计。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规范缺失。目前关于企业征信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服务机构自律公约》等规范文件均立足于传统的企业资产征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征集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缺乏规范与约束。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顶层设计缺失。目前,政府、银行、第三方企业均试图牵头涉农信用体系建设,但缺失统一的协调中枢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存储分散,格式不统一,内容整合少,主体自身信用意识淡薄。第一,由于“政企银”职权差异,各方持有信用数据口径、格式与存储方式不同。政府部门拥有工商、质检、司法、税务、补贴等信用数据,银行拥有借贷、偿还、违约等信用数据,电商平台拥有销售、物流等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拥有运营、销售、用工等详尽流水。数据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数据孤岛”现象严重。第二,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经营不稳定,自然人特征明显,“重合同、守信用”观念淡薄,心存“一时之利”的失信冲动。同时,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学历偏低,对信用重要性的认知不够,信用数据管理意识淡薄。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刀切”现象,针对性支持政策偏少,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动力不足。第一,各地在执行政策时,或多或少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政策“一刀切”的现象,针对性支持政策偏少。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金融知识偏低、还款能力弱,加之商业银行对风险管控和市场收益的硬性要求,金融机构涉农融资产品单一、资金投放规模小,发放涉农贷款的动力不足。
二、推进金融服务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一是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的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价体系及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其信用水平,缓解融资约束,而且也有助于提升涉农商业银行风险防控能力,缓解银行“想放不敢放”的矛盾。
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法可依,为信用评价机制运行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创新“政企银”合作机制,打通数据“孤岛”,统一信用数据标准,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各地政府牵头,按照“数据共享为主体、人工采集为补充、分类分步归集”原则,动态对接农业农村、工商、财税、保险、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归集、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授信所需的涉农、信用等信息,深化数据归集、融合共享和创新应用。针对农业经营大数据沉淀和智能风控建模,建议成立中国农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载农业经营大数据沉淀和智能风控建模等功能,打通“政企银”合作数据“孤岛”。
四是因地制宜,适时推出“政银贷”“银担贷”“银险贷”等金融创新产品。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激励政策,鼓励涉农商业银行等机构依据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和分布特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客户细分,适时推出“政府+银行”(政务数据+信贷)“政府+银行+担保”(政务数据+信贷+农业信贷担保)“政府+银行+担保+保险”(政务数据+信贷+农业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主体融资需求。
五是开展交易信用管理培训,提升信贷主体信用管理水平。试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推广月,通过各大媒体多场景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的留存价值,激励信贷主体自发主动申报数据,提升其信用价值的感知度和信用资产化意识。其次,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信贷直通车系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贷人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升其金融素养和信用数据的留存意识,提升信贷主体的信用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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