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调研与思考
时间:2023-10-07 10:24:35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作者:唐 强 成春林 字号:【

  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产业振兴离不开金融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在政策指引下,涉农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农村金融服务的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得到有效增强。同时也应看到,金融助力乡村振兴,不仅要有所作为,还要精准作为、协同作为、创新作为。日前,笔者在江苏、四川等地进行了调研,对改进金融服务供给、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有了一些深入思考。

  一、优化金融信贷服务的两大模式

  当前,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江苏、四川等地探索金融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把重点放在不断优化信贷服务模式上,加大对乡村全产业链的研究,积极创新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同时不断探索通过金融手段把当地特色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实现路径,助力盘活乡村优质资源,支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一)“大网格+大走访+大数据”精准助力。在江苏,多数农商银行整体上采用“大网格+大走访+大数据”的模式。通过网格化管理,明确营销范围;通过“金融村官”大走访,深入农村全面完善信息,点对点提供服务;通过普惠金融数字化营销平台,归纳分类客户信息,分别整理客户存贷款情况,实时监测并按时更新完善不良贷款率等指标。该模式在优化金融服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实现金融服务升级。从规划到实践、从实践到总结,农商银行将辖区内的农户按标准分类,利用网点的数量、地理优势和产品创新,使金融服务更精准、更快捷,专注于解决农户、农企面临的实际困难。二是增加抗风险性。标准化、系统化、数字化的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农商银行对乡村提供金融服务,不会受到原先网点工作人员流失的影响。三是推进信息共享。农商银行将其信息库与市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享,便于与政府等多方协同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二)“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同助力。在调研中,笔者注意到,许多商业银行持续强化政银企合作实践,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进资金池项目建设,通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合作、风险共担,加强对小微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性资金+商业性资金”协同发力,政府搭建协作平台,提供风险补偿支持,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保证保险,通过三方联动,共同缓解资金需求主体融资难的困境,具有借鉴和推广意义。其中,政策性资金发挥着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使银行和担保机构放贷承保意愿明显加强,扩大了信贷担保额度;吸引大量社会资金,鼓励引导项目、资金等更多流向乡村产业;通过外部增信降低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通过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减轻了贷款主体负担,降低其融资成本。商业性资金通过“企业白名单”进行放贷承保,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更小的经营风险下为更多缺乏有效抵押物的融资主体提供贷款和保险,拓展金融供给覆盖面;商业性资金之间彼此分担风险,相互促进,促进银行“敢贷、愿贷、能贷、会贷”,促进担保机构“敢保、愿保、能保、会保”,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了品牌效应。

  二、金融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共性问题

  乡村产业振兴需要有针对性的金融支持,需要瞄准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等核心领域。在调研中,笔者访谈了一些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发现金融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影响了金融供给与产业振兴的良性循环。

  (一)资金需求主体融资存在多重障碍。一是农村产业化基础相对薄弱。目前部分地区农村产业化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产业链条较短,前后延伸不足,农村产业结构较为单一,产业特色不明显。明星企业或龙头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逐步发展,但不同程度存在规模小、收益低、财务不健全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其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二是资金需求主体缺乏拥有有效权属的抵质押物及处置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尽管通过政策性农业担保,可以解决部分担保需求,但仍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获得足额担保。金融机构虽在积极推出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创新产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和处置平台,导致产品推广较慢。三是农户和企业的投融资意识有待提升。江苏、四川的不少地方主要依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当地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来源,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贷款不多,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仍然存在“不愿贷、不敢贷”的思想,“借鸡生蛋”的金融理念尚未融入其生产经营和投资日常。

  (二)金融供给系统推进不足。一是银行机构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小。银行机构出现政策趋同、产品和服务趋同、行为趋同的现象,在人工成本、农资成本上涨,农村农业客户对利率更加敏感的情况下,地方中小银行盈利空间收窄,影响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积极性和持久性。二是金融信用担保机制缺失。农村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成本较高、互保联保风险敏感,使得本应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融资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地方性担保公司规模小,风险补偿能力、风险分担能力较差,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作用不大;政策性农业担保作用有限,个别地方政策性农业担保基金占涉农贷款余额比例极低。三是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生产过程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难以多向分散,商业性保险虽有介入,但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产品品种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充分,基础服务网络还有待完善。

  (三)“政府+金融机构+融资主体”的催动型保障体系建设慢。一是有些地方乡村产业振兴顶层设计待完善。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市县尚未对乡村产业振兴的方向和路径进行系统研究,乡村产业振兴的重点领域尚未确定,支持的方式、手段、激励考核机制、时间表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指引。二是乡村产业振兴相关信息库待建设。金融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不仅仅是支持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等,也不仅仅是发放普惠贷款,需要有明确的支持对象。对于一个区域而言,涉及乡村产业振兴的农户和企业主体信息的收录分类是金融有效供给的基础,尽管目前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各自已经着手收集整理了部分信息,但还有待整合、健全与共享。三是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有序待促成。在调研中发现,乡村产业振兴中资金供需矛盾突出,主要表现是需求多元化、供给同质化、政策性金融覆盖面不广、专项资金使用不够灵活等。因此,有待构建一个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和平台,指导金融机构协调有序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三、启示与政策建议

  当前,农业农村领域的新主体新业态新要素不断涌现,信息化进程日新月异。金融机构要紧跟农业农村发展步伐,以持续创新来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差异化金融需求。发挥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积极促进作用,要从信息获取、多方协同、数字赋能三个方面同时发力,切实解决好金融需求主体与金融供给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多元供给主体与多元需求主体不匹配不协同等迫切问题。

  (一)精准助力。不管是“金融村官”的基层驻村走访,还是金融机构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党建结对,都有利于掌握乡村金融需求主体的信息。在信息相对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金融与政策、信用与信息、资金与资源的互融互促。一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网格信息库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的现有信息系统与基层有效结合,通过科技赋能实现数据共享,促成银企对接。构建乡村产业振兴核心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信息系统,可在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支持下,通过走访的方式不断健全和更新信息数据。对于资金需求主体给予财政补贴和专项资金支持,并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和辐射范围不同,由不同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同时,提升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尤其是调动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核心企业在乡村产业振兴的积极性,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二是搭建“政+金+企(民)”常态化对话平台。针对乡村产业振兴过程中供需矛盾这一焦点问题,要搭建常态化的交流平台,便于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农户等相互了解信息,消除乡村产业振兴金融供求主体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隔阂与障碍,掌握和梳理乡村产业振兴金融需求的特点和难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反映。

  (二)协同助力。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和方向指引可以为基层金融机构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明确路线和方向。省级层面的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进行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金融供给,如银行省级分行与省农担公司开展合作,形成风险分担机制,有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增加供给。在上级部门推动下,市县级金融机构利用政府提供的信息、协作平台以及风险补偿支持,增加乡村产业振兴贷款的投向。根据网格信息,考虑不同融资主体资产规模、抗风险能力,以及乡村产业振兴的着力点,可由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联合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进行细分指引,形成多元化供给主体对多元化需求主体的有效供给,并根据乡村产业振兴金融支持的统计信息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随着乡村产业振兴进程的推进,还需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有序助力的局面。与此同时,还需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和市场协同作用,结合乡村产业、集体经济的特点,推动政策资金和专项资金灵活性使用,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发展;优化地方国资平台农村农业投入的结构,统筹协调制定乡村产业振兴类国资平台的政策指引;发挥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可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信贷联动;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渠道共享、信息互通,持续开展多元化、深层次、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共同建立分工明确、互补有序的良好局面。

  (三)数字助力。金融助力乡村产业振兴过程中,除资金支持的模式创新外,还可利用机构自身网点和信息资源优势,对乡村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渠道、场景的支持,并推动其数字化转型,实现供需主体的数字联动;为农户提供产品供求信息、农村特色产品电商服务“直播间”、农业技能培训平台、融资和保险规划、风险预警等信息化服务,提升农户产业知识水平、金融素养和实际经营能力,有效应对农村劳动力流失和老龄化问题;政府主导或引导创新构建对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住房财产权等进行价值评估和处置的平台,积极探索各种农村产权的权证化和资产化途径,应对企业和农户融资中抵质押资产缺失的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以农业知识产权、订单、应收账款、存货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创新,还可为金融机构有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刘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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