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对于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农村妇女原承包地的处理,各地做法无外乎有三种:一是有的村硬性规定,妇女一旦出嫁、离婚或丧偶再婚,户口必须限期迁走,到期不论户口迁走与否,承包地一律收回。二是妇女出嫁、离婚或丧偶再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保留其原承包地;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集体收回其原承包地。三是妇女结婚出嫁、离婚或者丧偶,不管其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都保留其原承包地不动。那么,这三种做法是否正确妥当?笔者认为,需要同时从两方面进行分析考量。
一方面,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角度来看,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现实中,有的村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将出嫁妇女和离婚、丧偶再婚妇女户口强行迁出,并强行收回她们承包的土地,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我国传统习俗,农村妇女出嫁后一般户口迁入婆家所在地,成为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该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但是,对于离婚或者丧偶农村妇女,不论是在原居住地生活还是迁入新居住地生活,由于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而娘家所在地或者新居住地也很难落实承包地,导致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为保护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任何组织和地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村规民约,都不应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部分村强行收回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农村妇女原承包地的做法无疑是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群众诉求,严肃查处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另一方面,从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角度来看,处理好农村妇女承包地问题,有利于长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后,原居住地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做法是不是合法呢?对此,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理直气壮地认为,一个人不能同时占有两份承包地,村里的做法并无不妥。笔者认为,在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农村妇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后收回其原有承包地的做法,既违背了当前法律规定,也与党中央长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精神不符。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方式,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给了某个具体的家庭成员,即传统上所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此,有些村抽回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原承包地的做法,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应该予以制止和纠正。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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