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一体管理,明确了管理职责分工、规划管控、申请审批、建房管理、盘活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构建起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农民住宅建设房地一体化管控,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宅基地审批与村民建房全链条“闭环”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等。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行业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村民自建住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服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审批与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体,完善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民主管理程序,健全议事协商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加强建房规划管理
一是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坚持先规划、再建设,规范有序实施农村房屋建设,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与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二是按村庄分类确定建房规划管理重点。对城郊融合类村庄,新规划的集中住宅小区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其他村庄选择多层或低层(三层以下,下同)住房建筑;对集聚提升类村庄,联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选择多层或低层住房建筑,其他村庄以低层为主;对特色保护类村庄,注重传统资源保护,以新建、改造提升平房为主;对保留改善类村庄,以既有村民自建住房改造和原址新建农村低层住房建筑为主;对搬迁撤并类村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序进行搬迁,近期不能搬迁的,以整治人居环境为主。
三是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村庄建筑风貌要能体现地域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明确村庄院落和住宅的平面布局形态,明确住房建设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距离、日照间距等规划管控指标。
四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以人均耕地数为参考,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
三、加强申请审批管理
一是明确了“户”的概念。“户”是指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形成的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具体认定标准由村集体根据当地风俗民情、历史传承,民主讨论确定。
二是细化了申请建房所提交的材料。除国家、省规定提交的材料外,申请建房人还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村民身份证复印件、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书、房屋平面图及房屋设计方案等。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原宅基地权属证明。
三是明确了批后不建的处理规定。经批准建房的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强化住宅翻建改扩建监管
一是加强对一户多宅翻建、改扩建的监管。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对确权的住宅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确权的不得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因继承、赠予或购买房屋造成“一户多宅”的,应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二是强化规划和用途管理。村民改建、扩建和翻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异址新建的,应在新房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住房自用性质。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制定前经批准已建成使用的不符合新村庄规划的住宅,一般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三是加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翻建、改扩建住宅管理。城镇居民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在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危旧房屋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依法由村集体收回。
五、规范住宅建设管理
一是加强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管理。村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村民住宅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村民自建住房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选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和房屋结构设计图,接受建筑工匠、技术队伍和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二是健全农村工匠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六、强化盘活利用管理
在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可依托当地资源、产业优势,发展符合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闲置宅基地与房屋出租时,双方应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归属和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合同到期后的宅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归属。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同时规定,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对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进行改造和使用,未经村集体或农户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人不得擅自对住宅进行改造和改变用途。装修改造要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不得超出原住房面积进行改建和扩建。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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