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与共同富裕思考
时间:2022-07-12 05:17:08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作者:陈 林 字号:【

  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提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迅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共同富裕与合作经济,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相通的理论逻辑。在新时代迈向共同富裕,合作经济是重要的促进机制。

  合作经济不同于集体化。合作制与股份制,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属于所有制范畴,更不涉及具体的劳动组织方式。把合作制与集体制混为一谈,不符合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目前新型集体经济可以成为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的重要基础。

  合作经济重点在于生产服务。合作经济之“合作”,有其特定内涵。生产过程中,有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有人与人的分工协作,这种结合或协作,在任何经济实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内部,都是普遍存在的,不能单纯理解为“生产合作”,如土地经营权等生产资料可以入股公司,也可以入股合作社。农业生产在管理和监督上有其特殊性,不像工商业较易建立有效的标准和定额计量的考核体系。因此,农业的家庭经营(自雇劳动为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形式。如果存在一家一户办不了或者办了不划算的事情,需要通过合作社去解决。此类“合作”主要是生产服务环节的合作,涉及农技、农机、农药、农田水利、种子种苗、统防统治、仓储物流等等。广义上看,金融(信用合作)、流通(供销合作)也属于生产服务的范畴。合作经济的重点就在于这些生产服务,可以通过合作社从外面“团购”,也可由合作社自行提供。

  合作经济在流通环节的作用。从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来看,掌握了生产不见得有销路,经营主体仍然可能经营失败,但是掌握了流通却可以影响和控制生产,如订单农业、电商平台等模式。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或充分竞争,要求交易双方是众多的、分散的。市场交易关系,形式上是平等、自愿、有偿、合法的,但如果市场流通格局发生失衡,对于小生产者、消费者、劳动者更为不利。如农业农村经济活动的“一进一出”,小农户进行农产品销售和生产生活资料采购,所面对的买方或卖方普遍具有单边优势,所形成的价格往往并不公平。

  合作经济的本质,特别是在流通意义上,并非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本身,而是在市场地位上处于相同方向的交易联合。例如买方与买方之间的合作、卖方与卖方之间的合作,也可以理解为买方联合起来应对卖方,或者卖方联合起来应对买方,这种合作行为的稳定形式,就是合作经济组织了。总之是市场上相对分散的一方联合起来对抗相对集中的一方。经济学上的一个可能解释是,流通环节经过市场过程,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较有保证,合作经济组织在此容易达到效率;而生产过程的监督成本较高,还是尽量交给家庭经营或企业经营为好。

  把握合作经济与垄断的关系。如果市场上原本就比较集中的几家经济实体进一步“合作”,协调价格、产能与销售,就有可能涉嫌“垄断”了。事实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曾经遭遇反垄断法制裁的威胁,后来经过国会立法才得以豁免。在很多国家,以直接生产者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或综合农协,都是具有一定特许地位或者豁免资格的,不受反垄断法的过多约束。因此可以说,市场上强者的交易联合是垄断,市场上弱者的交易联合是“合作”。对于弱者的交易联合,国家有必要予以积极的引导和保护;对于强者的交易联合,国家有必要予以谨慎的防范和节制,以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当市场上一方过于集中,具有垄断倾向,此时加强弱小分散另一方的合作与联合,不仅有利于健全市场机制,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合作互相分工而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但是协调三者关系的制度框架长期未能建立,直到浙江省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探索形成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可以说,“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生产服务、供销服务、信用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协同与融合;注重社区依托,发展综合合作和多层次联合。供销合作不等于原有供销社,信用合作不等于原有信用社。这是对欧美专业合作模式与东亚综合农协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又对传统的集体经济进行了创新,从而开创了农村市场化、新型合作化的中国模式,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载体。

  (作者单位:中国信合联盟学术委员会)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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