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改革前沿实践地区,在推动农村改革中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温州市正在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双激活”改革,这对加快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基础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问题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温州市现有闲置农房11.3万幢,闲置率达到14.7%,有流转意向的为4.3万幢,占闲置总额的38.4%。全市宅基地、农房闲置的主要原因是数据不全、底数不明,导致盘活利用困难。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完成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缺乏基础数据库,且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之间数据共享困难,资规部门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一户一宅查询系统、违法用地查询系统等相关数据未能共享联通,存在数据旧、数据缺、数据乱等问题。
2019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今年的浙江省委一号文件、温州市委一号文件均要求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农房盘活一件事改革应用场景,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
二、改革思路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双激活”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改革思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利用有效方法和路径,建立健全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新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使用制度,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集体增收和农民致富,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
改革中,要明确四点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大胆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利用。二是坚持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听取农民诉求,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与集体经济发展充分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多方共赢。三是坚持户有所居、激活利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完善权益保障,确保农民“户有所居”。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活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四是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一村一策,梯度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利用,避免无序激活,千村一面。
三、具体做法
(一)开展调查摸底。在总结龙港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系统经验的基础上,开发了《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信息库》,各县(市、区)已经开始宅基地和农房基础信息调查,重点围绕闲置宅基地、合法闲置农房、具有保持和使用价值的非法“一户多宅”以及历史上由村集体无偿或低偿提供形成的闲置用房(如原供销社、粮站、学校、卫生院、乡政府等用房)等4种类型,摸清全部宅基地和农房区位、四至、权利主体和利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专项数据库,实现与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数据库共享运用。完善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台账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创新激活方式。各县(市、区)按照试点的安排,选择几种方式开展探索。
1.开展宅基地调剂。制定出台宅基地调剂管理办法,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权利人通过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自愿调剂给符合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优先用于满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有所居。在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探索经调剂出让方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备案,允许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且本村无法落实宅基地的农户跨村进行调剂。
2.自愿有偿退出。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和合法继承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其宅基地;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宅基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引导自愿退出;依法回收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创新退出方式,鼓励农民以货币腾退、房屋置换、以地养老、入股分红等形式将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广安置面积定量不定位办法,积极探索“地票”“房票”等不同补偿政策。
3.农民集中建房。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一优化村庄布局,科学划定宜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引导高山远山、地质灾害、交通困难、生态移民区农户,向县域中心镇、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建房。对集中建房指标实行市县统筹单列管理,建设用地可以为国有性质或集体所有性质。鼓励农民将原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节余部分可作为当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
4.联合合作建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共同申请新建房屋,联合建房。允许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与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利用宅基地合作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允许合作建房人可依法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村,获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农户。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标准执行。加强合作建房监管力度,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5.完善流转机制。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适当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探索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多元方式流转宅基地和农房,盘活闲置资源,增加农民和集体财产性收入;建立完善地随房走、房随业转机制,制定县域内宅基地流转规程和权益保障办法。在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允许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在县域范围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推行集中收储。鼓励村集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基础上依法收储闲置宅基地、合法闲置农房、历史上由村集体无偿和低偿提供形成的闲置用房。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又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一户多宅”等房屋,探索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后,移交村集体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集中收储管理细则,合理设置收储利益分配办法,支持各类强村公司、国有平台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集中收储。
(四)建立流转平台。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互联互通、运行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设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信息发布网,统一对外信息披露、招租拍卖、公开竞价,切实发挥交易中心在对接市场、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有资质的农村产权中介评估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中介评估,推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入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资规部门要支持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依法依规为流转主体办理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流转的有效证明。
(五)积极开发利用。鼓励村集体通过多种形式激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成片改造、统一租赁、作价入股、统筹入市等形式对闲置宅基地及农房进行盘活利用。要大力发展项目招引,积极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培育乡村旅游、文化创意、来料加工等乡村产业。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作者同时系中共温州市委党校2022年第二期科(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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