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0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能调动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又能追求农业经营的规模效应,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释放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了以粮食为主体的农产品供给能力,增强了农民家庭的增收能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经营收入相对于非农就业已经丧失了比较优势,小农户经营与大市场经济难以“同频共振”,农民家庭经营的韧性还在,但农业生产积极性有所下降。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需要,也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还是筑牢乡村振兴根基的现实需要。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不能动摇。”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一是要站稳人民立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怎么改,农民的利益不能改少了,更不能改没了。不仅要坚守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变,还要坚持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民增收致富紧密结合起来,让农民在改革中受益。二是要尊重基层创造。家庭承包经营来源于农民实践探索,被证明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也顺应广大农民的需要,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奠定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践基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仍然离不开基层一线实践。三是要保障农民利益。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无论是家庭分散经营,还是适度规模经营,要设计好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对接机制、小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的联动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中国国情农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统分经营各具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通过集中统一经营,不仅能够实现规模效应,还能够解决农民进城无法继续耕种土地的现实困境。家庭承包经营,既可以由家庭自主经营,体现灵活性并解决家庭就业,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分散经营难题。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现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是要顺应生产力发展实际,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不搞一刀切、齐步走。不能过分强调“统”,而不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能力和小农户的诉求,盲目把农户的承包地收回由集体统一经营,最后容易成为村集体的“包袱”,导致土地粗放经营、利用效率低下。二是理性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集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引入资本,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装备落后、农业品牌培育滞后、市场销售堵塞等传统农业生产的痛点堵点,但是要为资本进入设置“红绿灯”,避免资本盲目扩张、侵害农民利益,而且一旦经营不善、资本撤出,将会削弱农业生产能力。因此,要加强对引入资本的审查管理,引导资本服务于乡村振兴,服务于农民致富。三是土地流转不求“快”,土地规模经营不求“大”,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盲目追求流转面积快速增长、肆意扩大种植规模,最后导致土地“回流”“弃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综合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地域资源特点、农作物品种、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流转速度和种植规模,实事求是推进土地集中经营。
三、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属于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完善过程中,重点是要处理好人地关系,坚持“三固化”“三创新”。“三固化”即固化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特色产权制度安排不变、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不变、固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变,“三创新”即创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小农户分散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三固化”体现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变、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变、坚守“耕者有其田”的初心不变,而“三创新”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创新发展模式、经营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在守正创新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要探索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束细分体系。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框架下,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束细分并体系化,创新细分后的各项子权利的实现形式,适应不断变化的城乡关系、集体与农民关系、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关系等。二是要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流转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部分地区探索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和退出制度。探索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资格认证制度,即一次发牌、年度审核、终身追责。三是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农户间的合作经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扶持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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