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的系列措施,尤其是针对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作出四条禁止性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实际上,这“四条禁令”,此前中央政策文件已反复重申。此次《条例》将中央政策上升为系统性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四种侵害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典型行为的限制程度,尤其是在第六十三条还新增了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处罚处理的规定,这对于依法治理宅基地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红线和底线已经划清。9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推进乡村建设和宅基地改革时,应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宅基地,和承包地一同构成农民安身立民之根本,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推进宅基地流转利用,同样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宅基地是否流转、怎么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宅基地。地方政府、村集体可以搞好规划引导和服务保障,但不能大包大揽,搞强迫命令或包办替代。
二是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特别是针对“一户多宅”、城里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闲置多年的宅基地和老旧房屋等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收回,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但现实中,这些问题有其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不能“一刀切”地判定为违法现象。如“一户多宅”现象,有因继承父辈农房后多占用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也有因管理部门衔接不畅或合村并镇等搬迁措施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等;城里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有原来是本村人、在村里建有房屋、后来因升学就业而迁入城市的情况,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情况,也有个别外来的城里人违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对此,各地可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对于城里人购买宅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处理。
三是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已成为趋势。但是,不能以让农民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退不退出,要由农民自己定。这是确保城镇化进程平稳推进的有效措施,可以让进城农民减少后顾之忧,为他们更好更快融入城市增强保障。对此,要保持历史耐心,在工作中不能只盯着进城落户村民的宅基地,更不能采取强制退出措施。
四是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近年来,个别地方强行推行“合村并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条例》规定,“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可谓是对这种采取强制手段大范围拆农民房子、赶农民“上楼”行为的一个严肃回应。对于部分自然灾害频发、生存条件恶劣的村庄,引导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也应看到,村庄的发展和消亡是有一定规律的,那些背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为了获得增减挂钩指标而强制农民上楼的“合村并居”,只会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这类行为,应坚决禁止、严肃处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