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联合会:镇域乡村治理的创新探索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 唐俊杰 字号:【

  雅溪镇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部,镇域面积156.65平方公里,共辖19个行政村,总人口2.1万余人。2012年以来,莲都区雅溪镇积极整合镇域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大胆创新,创造性地通过“居民自治联合会”这一组织载体,进行联合治事、跨村理事、协商办事,取得了较好成效。

  探索实践

  创新一个组织:全镇域的乡村治理平台

  在组织架构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居民自治联合会会员由本镇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工商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组成,有相对成形的组织框架和章程,并作为雅溪镇域内的综合性社团在莲都区民政局登记。

  在人员组成上,采用民众间接选举制。由村“两委”主要干部,辖区工商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推荐,自荐或镇党委政府推荐的乡贤,镇区的区“两代表一委员”等,组成会员大会进行开放选举产生理事会。

  在工作方式上,坚持日常服务为主、轮值接访为辅。当选理事在立足岗位收集民情民智的同时,参与承担定期接访和下访,承担调解居民矛盾、监督镇政府、参与商议决策等职责。同时轮值接访,轮值小组在轮值期间接办的工作,实行“包案制”,轮值结束后带到本职岗位中继续完成。

  明晰两个要点:让自联会履职更规范

  明晰组织职责。居民自治联合会制定《雅溪镇居民自治联合会章程》,明确自治联合会承担四项职责:一是维稳,即协助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做好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二是维权,即接受居民委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反映合理诉求,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监督,即对涉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村级组织依法自治情况进行监督。四是议事,即参与镇村发展重大事项商议、决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与镇村发展项目的实施。

  明晰工作纪律。雅溪镇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自治联合会理事不准以该组织名义谋私利、不准对各村提强制性要求、不准加重群众负担、不准对重大情况隐瞒不报和在工作中面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益关系时须回避等“四不准一回避”的纪律要求和处罚细则,规范了工作运行。

  落实三个保障:让自联会履职更顺畅

  落实政策保障。雅溪镇党委多次出台支持(扶持)雅溪镇居民自治联合会发展的政策,优化组织设置、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强化工作保障等。

  落实智力保障。为确保自治联合会正常运作,聘请1名法律专家为法律顾问;配备2名自联会联络员,负责台账整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莲都区政协还成立了由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全程跟踪调研,适时提出建议,提供智力支撑。

  落实舆论保障。通过制作宣传栏,为自联会理事制作身份牌、工作服,邀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自联会,努力打响“品牌”知名度。提高群众的认可度,并发动群众对各轮值理事小组和理事进行评优评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履行四大职责:让自联会履职更有效

  社情民意的收集员。通过巡查走访、轮值接访等形式,收集掌握群众诉求,并以轮值组会议等形式讨论研判。对合理诉求,积极协调沟通、督促办理。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先深入调研再向镇党委提出建议。

  党委决策的参议员。镇党委在研究重要文件、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和公共事务时,邀请秘书长、轮值组组长等参与协商讨论。理事、会员积极宣传上级政策,带头落实和主动配合各项工作。

  工作推进的监督员。镇党委特邀理事担任实事监督员,对年度十件民生实事、“文明城市创建”“剿灭劣V类水”等重点工作,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监督。

  矛盾纠纷的调解员。自联会排查、调解群众矛盾纠纷有三种方式:“跨村制”,打破村域限制,跨村化解矛盾纠纷,跨村包案调处积案;“点将制”,由自联会指派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点名”1-2名理事负责调处纠纷;“认领制”, 分类汇总各村矛盾纠纷,轮值理事根据各自优势主动认领化解。

  经验启示

  推动“以事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机制。联合自治机制坚持以事为“媒”,努力向“想做事、做成事、少出事”的各环节较真、发力,对破解农村社会治理困局、提升农村社会自治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联合治事。雅溪镇居民自治联合会联合全镇19个村,实现全镇村民智慧和自治力量的整合。借助联合自治机制,一些工作能力不足的村干部锻炼了能力、提高了工作水平,一些离任村干部、退休干部、专业律师的参与壮大了基层治理队伍,并通过“乡村能人”的正能量导向,吸引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二是跨村理事。联合自治机制破除现有乡村治理活动的村域限制,把村内“小治理”发展为全镇“大治理”,突破了村内宗族宗派势力、村级换届选举等利益壁垒,有效减少利益纠葛。三是协商办事。联合自治机制倡导“协商”方式,让各村“能人”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各村社会治理,参与各项镇务的民主监督,推动农村干部主动作为、有所作为,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夯实了社会和谐的根基。

  推动合作共赢的乡村治理。联合自治机制通过构筑汇集民意、调处纠纷、解决问题的强大网络,推动乡镇行政力量、社会力量的高效合作。首先,乡镇想做事,请自联会参与协商、出谋划策,把民主决策做实。政府通过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推进与自联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有效合作,共同履行镇域社会治理的职责。其次,联合自治把更多选择权、监督权、评议权交给群众,自联会作为新诞生的社会治理主体,遵循《居民自治联合会章程》,强化了服务价值和服务实践。共同服务价值与合作理念凝聚为服务群众的强大合力,推动了乡镇社会问题的解决。再次,自联会理事来自村民群众,群众身份能够更好与农民群众沟通交流。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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