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法农业合作 推动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 张天佐 字号:【

  中国和法国同是农业大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悠久,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2月4日,中国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与法国农业和食品部部长德诺尔芒迪举行了视频会谈,就进一步推进中法农业农村合作交换意见,专门强调双方今后要在农业合作社领域深化合作。中方原计划邀请法方代表到中国开展交流考察,但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阻隔了我们双方的实地互动。因此,中方发起此次视频会议,就是希望推动落实两国部长会谈共识,与法方一道,共同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律,分享成功案例,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今天,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各位代表介绍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和推进双方合作的情况。

  一、中国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成效显著

  合作社在中国的实践经历了百年历程。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新型农村合作经济逐步发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组建了农民合作社这一互助性经济组织。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农民群众的组织者、资源要素的激活者、乡村产业的引领者、农民权益的维护者,为促进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到2021年5月,中国农民合作社达到225.9万家,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普通农户占成员比重达到95.4%,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等方式,组建成立了1.4万多家联合社,平均每个联合社带动17个单体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增强了产业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是引领作用持续发挥。农民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业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控,推动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业务范围拓宽,以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为基础,8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30多万家面向小农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1.6万家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2700家从事民间工艺制品等乡土特色产业。产业链条延伸,向产前农资技术和产后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拓展,超半数的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服务,9.3万家创办加工、流通和销售实体,5.4万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16.3万家拥有注册商标或农产品质量认证。

  三是带动效果更加明显。农民合作社发挥规模优势,为成员提供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产品等服务,服务总值达8827.7亿元。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提升农业经营综合效益,成员通过盈余返还、出资分红,获得二次盈余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脱贫地区通过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吸纳带动贫困农户入社发展乡村产业。

  四是稳产保供支撑有力。目前中国有48万家农民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还有近15.4万家农民合作社为粮食生产提供服务,服务粮食作物总面积超过5亿亩次,成为稳定粮食生产的生力军。农民合作社通过线上订购、团购配送、社区直供、基地直采等方式,拓展产销对接渠道,为畅通重要农产品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方多措并举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目前,中方在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和管理服务等方面,已逐步构建起相应的制度体系。

  一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中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规定,农民合作社是特别法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中国全国人大于2017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于2018年7月1日施行,丰富了农民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允许以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确立了联合社的法人地位。农业农村部依法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农民合作社的登记管理、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公示等规章制度,为依法依规办社提供了制度遵循。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了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

  二是出台了必要的支持政策。总体上看,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处在发展初期,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在涉农项目方面,国家鼓励农民合作社承担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承担建设和管护任务,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给予一定补助。在税收方面,农民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信贷支持方面,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2015年建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体系。在保险支持方面,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险种,鼓励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此外,还推动落实农民合作社用地用电等政策。

  三是自上而下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中方农业农村部门自上而下设立了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

  当前,中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同样面临着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我们加强示范引领,创新机制方法,强化指导服务,重点采取三个方面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社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第一,加强试点示范引领。我们注重研究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共性规律,形成七条标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良、社会声誉良好),据此在全国认定了16万家示范社,作为农民合作社学习的榜样。在全国406个县开展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项目,推进区域内农民合作社资源共享和要素组合。在分类指导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农民合作社不同的发展模式,形成典型案例,引领广大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第二,利用社会力量赋能。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单体规模普遍较小,实力较弱,需要扬长避短,在做好自身最擅长的农业生产中间环节的基础上,借船出海、借力做大,利用市场资源,解决发展难题。从2018年起,农业农村部与农资、邮政、电商等大型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利用这些企业各自特长,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技术指导、加工销售、信贷保险、寄递物流等服务。

  第三,创新辅导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社由农民自发自愿成立,农民群众对法律规定的组建要求了解较少,在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等方面需要指导。对此,我们探索出两条有效路径,满足农民合作社的公共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在基层的工作人员中,选聘一批辅导员,为农民合作社组建、运行、管理等提供咨询。为弥补基层管理力量不足,将辅导员选聘范围拓展到大学生、优秀合作社带头人等,帮助农民合作社逐步规范;二是培育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市场拓展、交流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面向未来进一步推动中法农业合作社领域合作

  在中法两国领导人的亲自推动下,近年来两国农业合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今年初双方部长的会见,为农业合作社领域合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在此,我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每年举行一次中法农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研讨交流。建议由中法双方轮流举行,采取线下或视频方式进行,交流发展情况,分享发展经验,扩大和加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领域合作。

  二是建立中法农业合作社交流合作工作组。以这次研讨交流会议为契机,建议我们双方建立中法农业合作社交流合作工作组,统筹推进中法农业合作社领域的交流合作,保持经常性联系和信息及时互通,实现互利共赢。

  三是启动中法农业合作社人才培养计划。农业合作社发展,人才是关键。建议双方共商启动中法农业合作社人才培养计划,以双方农业合作社带头人、辅导员为重点,以农业合作社培训机构为依托,在农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方面开展有益尝试。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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