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耕者有其田”是农民千百年来最高的经济诉求和梦想。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从农村农民实际出发,制定了可行的土地政策和纲领,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真正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道路。
一、历程演进
(一)土地改革前探索与实施(1921—1953年):打土豪、分田地,推行农民私有
土地改革之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以地主私人所有为主,地主享有土地收益权,农民长期受到压迫和剥削。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提出要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出所有生产资料应该归全社会所有。由于土地国有的观念与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不相符,广大农民不能接受甚至怀疑,随后相继提出“耕地农有”的办法。1927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自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中国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明确指出“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田制度与押田制度完全废除,实施耕者有其田。”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确立“耕者有其田”目标的探索时期。直至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土地登记》对土地问题草案进行补充,才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中国共产党将土地革命时期实行的没收地主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在解放战争期间,1947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据统计,到1948年底,全国大约在1.5亿人口的地区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一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至此,“耕者有其田”终于以法律的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农民实现了千百年拥有土地的梦想。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
(二)合作化时期土地公有制探索与实施(1953—1978年):集中生产,落实集体所有制
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后,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但小农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抗自然灾害能力差,再加上农村又出现了新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毛泽东认为,只有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真正涵义。鉴于此,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决议指出党在农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将农民生产联合起来,逐步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此,我国开始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合作化道路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发展阶段。到1956年底,农业生产合作化基本完成,标志着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
为了追求纯粹的公有制,在大跃进的推动下中国共产党提出“办大社”的建议,1958年8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将合作社办成“大社”,将农户土地及全部生产资料都交归集体所有。此后,“大社”逐渐发展成人民公社,1958年在全国掀起一场人民公社运动。截至1958年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1962年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当时的合作化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补充,将人民公社定义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主要特征的农村人民公社,将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试验推向了高潮。
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阶段,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经营方式变为合作社成员共同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但是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生产力。
(三)改革开放新阶段制度创新(1978—2012年):家庭承包经营,创新“两权分离”
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国家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了摆脱贫困饥饿的现状,1978年底,小岗村18户农民按下红手印搞起了“大包干”,此后,“大包干”在全国范围广泛推开。随后,1979年9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允许实施“包产到户”,将这一做法以决策形式正式确定下来。邓小平在1980年的一次谈话中说,农村政策放宽之后,搞了大包干的地方,效果很好,这就为“包产到户”在更大范围的实施奠定了基础。1982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是第一个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工作一号文件,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随后,中国共产党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及保障承包权稳定的相关法规不断进行完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提出允许“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土地流转提供了一定空间。这一时期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随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地位、承包期延长、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权颁证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深化。1993年,家庭承包经营被写入修订后的《宪法》。同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农地制度相关法律政策公布实施,土地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前提下,以家庭为调整单位,极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可以说这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的“耕者有其田”作出的伟大制度创新,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民离土离乡,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村内流转,导致大量土地抛荒弃耕,不利于资源利用和粮食安全。
(四)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2年—至今):土地流转经营,探索“三权分置”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实际问题出发、以农民实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深化农村改革,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保障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党中央从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突破口,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土地思想。2014年12月,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坚持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个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自此,“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确立。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对“三权分置”这一办法进行深入阐释。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意味着今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新一轮的土地政策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导致的土地流转、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保障农民享有更多的土地权益。
二、基本经验与启示
(一)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不同时代主题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以来,政策制定始终围绕着政治路线进行,实现“耕者有其田”同样也是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于不同时代主题,依据不同时代主要矛盾、任务进行调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因此,这一时期要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于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革命,在各根据地展开“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此时的时代任务是实现民族独立,在这一时代主题下,中国共产党推行了“减租减息”的政策,最大程度上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也正是由于这一政策的实施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解放战争时期,国内矛盾又成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贯彻到底,彻底实现了农民千百年的梦想,为革命的最终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良好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国共产党又调整了土地政策,推行了合作化运动,成功在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发展生产力是经济社会的主题,因此要进行全方位改革,破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从而制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促进农业、工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三权分置”更是服务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任务,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让农民能获得更多的土地权益。总之,中国共产党为了真正实现满足农民土地权益的需求,随时代发展不断调整政策。
(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土地承包者权益
农民是农业生产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只有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只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才能稳定农村、稳定农民。中国共产党不断调整“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维护承包者的土地权益。新中国成立之前,“耕者有其田”最终确立了土地农民私有制,满足了农民最大需求。社会主义改造将土地私有变为集体所有,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推行的人民公社抑制了农民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阻滞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增长。改革开放后为了让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生产权力、获得更多的土地权益,实施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模式的“两权分离”及“三权分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始终尊重农民对土地的选择以及支配使用权。正如不能将土地承包权的退出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历史证明,凡尊重农民利益的土地政策,在实践中就会得到农民的拥护,实施效果就较为理想;若土地政策中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不够,则通常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施效果较差。这一启示要求我们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时,应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核心价值目标,尤其是在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政策更应该重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三)突显社会主义本质,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实现“耕者有其田”具体形式的百年进程中,始终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土地改革,最终实现农民私有,从产权拥有这一层面来说,实现了基本平均,同时还极大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坚持了公平与效率统一。社会主义合作化时期,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现了所有权的共同占有,但是这种共同所有以及均分的分配制度极大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没有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于是,改革开放之后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既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集体所有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前提条件,纯粹的私有最终会导致两极分化,也就是不公平,纯粹的公有制会影响生产效率,只有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特别是新时代背景下实施的“三权分置”改革,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经营权再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不断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意味着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功能变得多样,不仅能促进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还能通过竞选机制选出更有经验的生产经营者,这无疑能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因此,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整个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围绕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探索,始终牢记社会主义本质,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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