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省沂水县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充分认识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机制创新、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资产量化等农村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高风险环节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保障措施,从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档”。
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注重源头预防
改革过程中,沂水县首先选取了部分村进行先期试点,在试点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下乡入村深入了解妇女实际状况和利益诉求,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乡村依法治理大局中,同步研究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具体措施。同时,注重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吸纳农村妇女群众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广泛征求和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积极发挥妇联等部门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和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条幅、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改革相关政策,组织动员妇女群众代表参与基层民主协商和民主决议,提高农村妇女的政策知晓率和维权意识。先后制定了《沂水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运用“落空追认”和“多占退出”机制解决成员身份确认两头落空和多头占有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文件,一系列政策的制定,有利于从源头维护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创设和落实推进机制,抓住关键环节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对此沂水县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政策中不存在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基础上,创设运用“研判建议”“实名票决”“沟通反馈”“落空追认”等确认机制,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防止“娘家婆家两头空”以及“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民主程序走过场”等现象的出现,减少改革“后遗症”。
一是创设“研判建议”机制,合理解决“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问题。主要做法是:对特殊情形人员,在村民召开会议投票表决确认成员身份前,先由乡镇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研判建议后,再引导村民按研判建议进行表决。“研判建议”机制对各类人员给出了比较一致和切合实际的确认标准,合理解决了“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问题,切实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全县共对8.7万特殊情形人员进行了分析研判,其中妇女、儿童6.9万人。
二是创设“实名票决”机制,做实民主确认工作。主要做法是:先将乡镇研判建议填到表决票上,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各种特殊情形人员确认实行实名票决。“实名票决”机制让村民参照研判建议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避免个别人操纵或误导,实现了民主程序的“痕迹化”管理,避免了民主走过场。
三是创设“沟通反馈”机制,有效防止出现重复确认和两头落空现象。主要做法是:原户籍所在村和现户籍所在村对有户籍未确认或无户籍被确认的人员成员确认情况进行相互沟通和反馈。“沟通反馈”机制以户籍为纽带,无间隙的沟通反馈防止了大量的重复确认和两头落空问题的出现。全县共对5.2万有户籍未确认或无户籍被确认人员进行了沟通反馈,其中妇女、儿童4.3万人。
四是创设“落空追认”机制,做到应确尽确。主要做法是:针对因“改革时间差”等原因造成落空的人员,通过受理、调查分析、研判、跟踪落实等程序进行追认,做到应确尽确,无遗漏。全县共受理两头落空诉求1968起,对1650名两头落空人员进行了落空追认,其中妇女、儿童1216人。
规范和强化民主公开,确保各项权益
为切实调动广大妇女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沂水县通过规范和强化改革各阶段民主公开程序,积极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群众参与改革,广泛征求和听取她们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她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她们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阶段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如在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等阶段积极吸纳妇女群众加入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直接参与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等阶段充分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采取“一股制”,即一人一股,妇女享有平等的股权,并颁发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的股权证书,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设置等结果,以及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决定改革各项重大事项时,明确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妇女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充分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同时,要求改革各项重大事项或决议以及涉及妇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在固定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监督和质询,对于有异议的事项,村集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答疑释惑,对于侵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项,及时进行纠正后再公开,直至无异议。
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强化组织协调
沂水县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一号”民生工程,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种途径深入解读改革精神,广泛宣传改革中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实践中维护妇女平等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妇女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改革政策制定和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利用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和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点及时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确保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案例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在成员身份确认中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1】公某桂,性别,女,2008年4月与夏蔚镇透明崮村杨某登记结婚,2008年11月婚生双胞胎女孩,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所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2014年经人介绍与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本人及所带女孩户籍入龙家圈村,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于2017年3月离婚,公某桂再婚时所带女孩由公某桂抚养,离婚后公某桂在邻村前马荒租房居住、务工,户籍在龙家圈村未迁出。
【案例2】牛某珍,性别,女,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杨家庄子村人,2006年9月与龙家圈村高某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生育一男孩,二人于2013年9月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牛某珍于2018年7月与沂水县马站镇下高庄村徐某登记结婚,牛某珍再婚后在马站居住生活,户籍在龙家圈村未迁走。
【案例3】刘某红,性别,女,2009年与龙家圈村徐某登记结婚,2013年8月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于2013年8月离婚,2017年5月刘某红与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小官庄村王某登记结婚,二人于2017年10月生育一男孩 ,牛某红再婚后在小官庄居住生活,户籍在龙家圈村未迁走。
二、诉求
以上人员,离婚后不在龙家圈村居住生活或已再婚外嫁,仅户籍在村,因此在2018年4月村召开的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表决时,未确认她们为龙家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民主确认结果书面反馈给以上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表示自己身份已“两头落空”,要求确认为龙家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此,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召开了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征求意见,因意见不统一未通过。情况再次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同意确认结果,向龙家圈街道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反映。
三、解决措施和办法
(一)街道分析研判。因此类问题较为普遍,解决不好将影响产权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农村和谐稳定,因此,龙家圈街道高度重视,及时受理以上人员反映的问题,启动“落空追认”程序,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及时召开街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对以上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研判。经深入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研判建议:1. 公某桂虽已与赵某离婚,但户籍尚在龙家圈村且未再婚,因此她和其所抚养的女儿,应确认为龙家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牛某珍虽已与高某离婚且再婚,但户籍尚在龙家圈村且在2018年4月份龙家圈村确认成员时尚未再婚,也应确认为龙家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 刘某红虽然户籍在龙家圈村,但在龙家圈村确认成员时已再婚,应确认为现居住村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小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村落实研判建议。龙家圈街道及时将研判建议反馈给龙家圈村,并督促指导落实。接到街道研判建议后,龙家圈村“两委”及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适时召开了专题会议。一是统一相关工作人员思想。及时召开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传达街道研判建议,统一思想。二是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经深入分析,发现公某桂、牛某珍2人因离婚前和婆家积怨太深,婆家在村内门户较大,亲戚有多位是成员代表,在人数上占有较大比例,再加上为了不让其确认,婆家人又拉笼其他成员代表反对,导致在民主表决时未通过。鉴于以上原因,由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到其婆家及其反对的亲戚家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最终,通过民主表决予以确认。刘某红由龙家圈街道与四十里堡镇进行沟通反馈和协调,最终在四十里堡镇小官庄村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以上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次反馈给3位当事人后,她们均对以上确认结果表示满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