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农村几类常见组织的区别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郑远禄 字号:【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而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牛鼻子”。目前,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等是乡村中最常见的几种组织形态。然而笔者发现,许多县乡基层干部群众,甚至一些农村经营管理干部都不能正确区分各类组织的功能,经常混淆不清,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功能区分不清,难以正确引导各类组织振兴。事实上,农村各类组织分工协作、紧密相连、互为补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从不同方面发挥作用,对于推进乡村振兴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弄清楚他们的异同才能有的放矢,推动乡村组织全面振兴。

  党组织统领下分工合作的组织体系

  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乡村组织中,党组织处于领导地位,是战斗堡垒,政治属性最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其他各类组织功能属性各有侧重,如,自治组织突出的是其社会属性,谋求群体的公平正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突出的是其经济属性,谋求组织内部成员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在党组织统领下,有分工也有合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要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在1982年宪法中获得法律地位的,具有地域性,《民法总则》规定他们同为特别法人,都具备一定的公益功能,兴办公益事业,为全体成员谋取福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产物,由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人民公社。1984年撤社建乡前后,人们对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笼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组级、村级、乡镇级等三个层级,多数地方村组两级较为常见。村民委员会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而自发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初的功能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

  第二,概念内涵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其显著特征是资产组合、生产经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显著特征是人的组合。

  第三,功能属性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济属性突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准行政组织,执行上级行政命令,依据法律办理社区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社会属性突出。

  第四,行为目标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追求的是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集体及内部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村民委员会追求的是保证上级政令畅通,行使权力注重的是公平正义,而非效率。

  第五,成员权利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依法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参与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及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等经济利益上。成员迁徙后,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经济利益关系仍然保持不变。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上,村民一旦迁徙,其与原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自动终止。

  农民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区别

  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是实行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成立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于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迅猛,合作的内容发生了很大改变,所以一般简称为农民合作社,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和约束。(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都属于特别法人,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始资产形成不同。农民合作社的原始资产由发起设立时的全体成员货币出资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构成,可以分割能变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原始资产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主要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三类,除经营性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变现外,其他难以变现,也不可分割,是农民集体总有的。

  第二,登记注册不同。只要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5名以上成员,即可按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农民合作社,无前置条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必须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过“核实资产、确认成员、量化股份(份额)”等程序后,才可以分类登记注册。一般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了量化的,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经营性资产,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了份额化的,登记注册为经济合作社。

  第三,业务范围不同。农民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相对具体,可以是种植业、也可以是养殖业,还可以种养结合,甚至可以延伸到乡村旅游等新业态,但必须在登记注册时明确具体经营业务范围,如果发生改变,要及时到登记注册部门去变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目前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较为宽泛。

  第四,成员获取不同。农民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开放的,没有排他性。成员以自然人为主(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也可申请成为成员;可以是同一地域的,也可以是不同地域的。在成员管理上,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缴纳出资额,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成为社员;退出合作社一般只需提前3-6个月告知合作社理事长即可。(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地域性,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排他性。成员一般为自然人,在管理上相对固化,所谓“生不增、死不减”。

  第五,收益分配不同。农民合作社收益主要实行按交易量(额)分配方式,对组织利润贡献大的社员得到回馈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可按出资比例等方式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的是按股份(份额)分配为主,兼顾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现阶段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固定分红方式给成员一定分红。

  (作者单位:江西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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