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8年、2019年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地位。如何实现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乡村建设,是亟须回答的问题。
一、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价值
在整个封建社会,直至农民分得土地之前,农民由于不掌握生产资料,长期在“依附”状态下被动参与乡村建设。
(一)授权给农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逻辑起点。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乡村革命依靠乡村民众广泛参与取得胜利的逻辑成为乡村建设需要农民广泛参与的逻辑突破口,符合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乡村民众积极建言献策,投资投劳,为新中国的乡村建设贡献力量。
(二)多予少取: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逻辑转折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城乡差距也不断扩大。农民负担重、增收缓慢问题突出。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采取了多种措施,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破解“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成为事关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中指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中对“多予少取”政策进一步强化。过去长期执行的农民投工投劳参与乡村建设从“义务”变成了“自愿”,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度大幅下降。
(三)农民主体:农民全面参与乡村建设的逻辑升华。农民是乡村建设的直接受益者,也应该是直接参与者。在乡村建设中,从集体带着干,到投工投劳主动干,再到独立自愿参与干的农民参与实践表明,乡村建设离不开农民深度参与。无论是政府主体建设时期,还是以城带乡建设时期,都没有根本解决农村发展的问题,城乡差距依然较大。乡村振兴战略既坚持了党管农村工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更是凸显了农民主体地位开展乡村振兴的时代特点,是依靠农民、全员参与乡村建设的逻辑发展。
二、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困境
围绕乡村振兴主题,课题组在河南省安阳市、新乡市和浙江省衢州市、湖州市等地开展了入户问卷调查,共获取822份样本。基于问卷调查数据探究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实现困境。
(一)大量中青年劳动力候鸟式乡村生活淡化了乡村情结。调研数据显示,被调查农户的全部家庭劳动力中,平均有55.01%的劳动力为非农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剩下的44.99%务农劳动力中,还有部分在农闲时节外出务工。有8.76%的农户认为乡村传统文化对村民几乎没有影响,有26.16%的农户认为乡村传统文化对村民影响较小,还有29.20%的农户认为乡村传统文化对村民影响一般。虽然仍有79.70%的农户认为乡村传统文化能够传承下去,但是,能够传承下去的重要原因是传统文化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和传统文化受到地方政府重视,与农户自身对传统文化的依恋情绪无关,而被调查农户认为传统文化不能够传承下去的主要原因是村里许多人进城和村里的年轻人不认同。显然,作为乡村主力的年轻人已对乡村文明逐渐淡漠。即使青壮年劳动力返乡创业,也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即“城归”能否把村庄当作自己的村庄、能否把自己当作村庄的主体 。这种乡村情结的丧失直接导致乡村振兴失去了传统文化的“魂”。
(二)留守人口惯守农村传统生活习惯弱化了参与的动能。传统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使传统农民形成了封闭保守、小富即安等思想,个人权利意识淡薄,公共精神缺失。常年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和儿童一般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观念落后,缺乏参与乡村事务的动力及能力,对村庄公共事务具有极强的依赖性。以乡村传统文化建设和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为例,农民往往把责任和问题归于政府或村集体。但是,农民自身主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意愿较弱。此外,农村留守人口长期徘徊在乡村公共事务之外,逐渐失去了表达自身意愿和想法的能力,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因此,在较多农户意识里,振兴乡村似乎只能依靠行政力量或资本市场的推动,自身只是乡村振兴的观望者。
(三)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政策制定程度低导致政策认知弱。当前,不完善的村级公共事务协商、决策制度使农民被排除在乡村政策制定环节之外,农民无法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直接转化为决策参考,故对乡村政策关心甚少,政策了解的主动性越来越低,政策认知水平普遍偏低。此外,农民对乡村振兴政策的认知水平直接影响了农民对乡村振兴政策实施的期望。被调查农户中,只有66.87%的农户认为乡村振兴实现可能性非常大或比较大,其余农户对乡村振兴政策的实现均持有悲观态度。农民对乡村振兴政策的悲观情绪会直接影响农民在乡村振兴政策执行中的参与程度。因此,只有让农户对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才能从权利地位上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三、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一)提高农民决策参与度,培育农民主人翁精神。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理应让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全过程。一是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决策参与度。乡村振兴行动决策由村民自治组织听取村民意见,根据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决策建议,提交乡村振兴领导机构决策参考。二是公开决策过程,多渠道提高农民参与决策。通过开设网络参与、座谈参与和问卷参与,广开言路,在决策全过程多渠道搜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吸纳到决策中去,完善乡村振兴决策。三是政策评估采取农民参与式评估,关注农民获得感,把农民觉得政策好不好赋予更大比重,提高农民振兴决策的参与度,培育农民主人翁精神。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一是加强村级党组织自身建设。重点解决好村级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体系不健全、党员结构老龄化、丧失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突出问题,建设一个威信高、带动力强、能发挥“领头雁”作用的村级党组织。二是乡村振兴实践决策下放到村级党组织,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政治站位、组织考核等方式,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一线组织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有组织、有示范、有节奏地推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三)促进农民深度融入乡村振兴项目,增加农民收益。乡村振兴离不开各类项目的实施,把农民深度融入乡村振兴项目,增加农民受益,是促进农民持续参与的现实选择。一是在振兴项目的设计上,要把农民考虑进去,让项目在设计阶段就有农民的因素。二是在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相信农民、依靠农民,优先让农民承担项目的实施,增加农民的收益。
(四)凝练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时代精神,倡导自觉参与。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无外乎两个:一是强制的法律手段,通过制定乡村振兴法,明确农民参与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客观的强制性。二是理念信念支撑,通过精神感染人、激励人,具有主观的自愿性和可持续性。显然,两种路径都不可少,事实证明单一的法律手段难以有效促进农民参与,监督惩罚成本太高。因此,建议凝练和梳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时代精神,营造“乡村是我家,振兴靠大家”的积极氛围,倡导农民自觉参与。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