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村组两种股权管理模式比较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崔 琳 字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就是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是由哪些人组成的?谁被涵盖?谁被排除?这些问题难以用法律解答。一方面是缺少清晰的法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集体成员身份和权利的界定牵涉村庄内、外边界的划定,以及村庄内部不同社会群体的协商和斗争。成员的身份差异不同程度影响了成员的财产权、决策权以及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本文即围绕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同属一个社区的昭庆居民小组和八一居民小组关于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设置的两种不同模式展开论述,着重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和股权的关系。

  一、两种管理模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两个提倡”,即“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和“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成员身份确认还是股权管理,各地有许多大胆尝试,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静态管理模式。八一居民小组,在2004年丽江古城扩建时,该村(组)土地全部被征用,成为典型的无农业用地“城中村”。早在2009年3月,当时的八一村就初步尝试了村集体收益分配改革,制定了《集体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明确以2004年最后一次征地时该村实际在册的47户153人为永久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依据。依托丽江古城的旅游开发,村民的主要收入为家庭房屋出租和门市经营,生活较为富足。在2009年集体收益分配改革的基础上,2018年成立了八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全部为成员股,未设置集体股。股权管理为静态管理模式,实行一人一股制,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家庭新增人口继承家庭户所占的股权份额,股权不得转让,无合法继承人的股权由集体收回。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理事会5人,监事会3人,实现村“两委”班子成员和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两块牌子一套人员。2018年,八一小组年分红60余万元,银行存款近60万元。

  (二)动态管理模式。昭庆居民小组在2004年片区整治项目征地拆迁时,集体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用30亩征地返还地建设了昭庆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市场门面出租收入、古城客栈土地租金、加油站土地租金和小组活动中心租金为当前集体经济主要收入来源。目前享受集体资产权益的共有94户原在册人员和其后新入股的,共计 283 人(截至2018年底)。昭庆居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后,形成了《昭庆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对于参加集体资产分配户里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详细说明;经详细研究和反复讨论,针对嫁、娶、上门等婚姻模式设置不同的入股方案或退出分配方案,避免出现纠纷。原征地前(2004年10月20日前)在册人员结婚、生子后,其配偶和孩子在正常落户于本村后都可入股,每股股金3万元;原在册户数中的单人独户因故死亡,允许该户按照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入股3万元后,可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原在册人员已分配13000元征地款的,出嫁、死亡或离婚的,可一次性退还参与市场建设投资款17000元,作为退股处理,不再参与昭庆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新增入股人员出嫁、死亡或离婚的,可一次性退还入股款3万元;年满18—50周岁的青壮年,都必须积极参加村公益事业活动和白事抬棺木活动,对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每次向村集体承担100元补偿金,在年终村集体收益分配中扣减。2018年,昭庆居民小组平均每人分红20400元。

  二、成员权和股权的演变

  在农村改革初期,由于非农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户的兼业机会少,加上人多地少的现实困境,土地承担着维持生计的功能,此时土地所带来是生存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更好地实现成员权。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非农经济发展很快,农户兼业机会大大提高,土地的生计维持功能有所下降。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要素的相对价格和财产价值不断提升,土地收益的最主要表现就是货币表示的租金收入,“平均承包、家庭经营”不再是实现集体成员权的最好方式。于是,相应的制度需求就在农民的各种实践中反映出来,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一种新的制度尝试。在这里,成员权的高含金量决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的复杂性,成员权被转化为股权,成员的股权更多的是一种财产权。

  股权的最直接实现形式就是分红。分红将散落在不同村组(社区)甚至远至五湖四海的股东再次集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旨在将一定的财产保留在一定范围的共同体内部,使其服务于团体的共同利益,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特征。股权固化就以此作为基础,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作相对固化的静态处理,以改革时点的成员资格为基础,将集体成员身份改造为民法上承认的成员权,最终为规范化的组织治理和收益分配奠定基础。但是股权固化以后,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与股东身份产生分离,股东身份的取得以其拥有的股份作为基础,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则不是以股份为基础,因而股权固化以后出生或者以其他方式加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具有股东身份,但无法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股东取得的股份可以继承,但是即使由其子女继承,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因继承取得的股份只有经济方面的分红权,并不具有选举权等重大经营决策权。从这方面来说,股权固化以后,股东的身份性更加严格。股权固化本来是为解决原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变动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股权的成员或者拥有股权的非成员会越来越多,成员的身份也就越来越多样化。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股权其实从来就不是一个绝对静态的概念,它是对成员在集体(社区)中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只要“集体”还存在,关于成员权和股权的争议就会不断推动集体的重构,不同的行动者在其间也不断为自己的权利斗争。

  三、公平与效率的体现形式

  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关系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表现为一种动态均衡。成员权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关系基础上的共享权利,表明产权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状态。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最基本的是有关公平逻辑的成员权,即“人人有份,机会均等”。在实现成员权的过程中,另外一些变量会被加进来,最终使成员权得到不同样态的地方实践版本。成员权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它代表公平;股权就更多体现效率,因为它有效地解决了贡献的问题。成员权和股权的静态管理的模式,体现的是首次公平且效率较高,对新增人口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而动态管理模式因每年变更成员及股东,表现的更多是效率低下,但维护了新增人口的公平待遇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农民群众的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更饱含着农民群众的乡愁与身份的认同感。在强调维护集体成员权益的同时,也有效地调节了城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了不从事农业生产而从事其他职业的集体成员享有一定保证生存收入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份分红的分配机制,在成员可以直接享受由土地增值而带来的巨大收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失地”成员的未来发展问题。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责任编辑:朱梓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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