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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考虑经济社会地位不同的农民群体在大的社会变迁进程中的损与益。让农民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和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剥夺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集中上楼居住既不适合于专业农户,也不适于小规模兼业农户。农民的居住方式是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分散居住在地域内符合务农劳动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需求。

  ——10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乡村振兴须科学规划 应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提出以上观点。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方向,我认为要进一步明晰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集体土地到底是归乡镇还是归村应该进一步明确。目前来看,有的归属自然队,有的归属行政村,甚至还有归属乡镇的,还不统一。第二就是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核心是农户的承包权要人格化。集体土地被承包以后,土地的承包权要落到个人头上,不能虚置。最后就是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按照市场原则而不能按照行政命令。

  ——近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马晓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中谈到。

  宅基地兼具福利保障和资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于成员身份的资格权主要代表了农民集体的居住福利保障。另一方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又是市场化资源配置和农民财产价值显化的必然诉求。所以,在利益诉求和可能风险之间,要权衡分析其流转的必要性和流转路径。未来在乡村充分发展、实现充分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可按照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原则,结合居住权的设定,逐步赋予包括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10月31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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