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用之于农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记者 李春艳 字号:【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9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介绍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文件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比例

  乡村振兴有了有力资金支持

  《意见》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韩俊在介绍情况时指出,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实际上是在土地出让收益这个蛋糕里面多给农村切一块,这是城乡利益格局的重要调整,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六七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六七百亿元的投入。毫无疑问,这项改革的逐步实施,将会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一个有力的资金支持。

  两种方式计提

  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用之于农

  《意见》提出,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从两种计提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韩俊介绍说,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

  第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进行核定,但是如果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按收益计提之所以又加了一个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条件,主要考虑是防止有的地方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这样一来会虚增土地出让成本,会缩减土地出让收益。《意见》明确提出,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如果不作这样的规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会缩水。

  第二种方案是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10%以上进行核定。地方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来定。各省(区、市)对辖区内的市、县可以设定一个差异化计提的标准,全省无论按哪种方式计提,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

  多措管控“数字计提”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针对一些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统计不规范、弄虚作假等问题,吴宏耀称,为了防止一些地方“做大”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做小”土地出让收益,搞“数字计提”,《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第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第三是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第四是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此外,就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问题,韩俊表示,《意见》提出要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衔接好,一定要聚焦补短板、强弱项。乡村振兴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要争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不列入这项改革增加的资金使用范围。

  同时,他还进一步强调,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健全资金调剂机制

  防止旱涝不均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来说,一方面乡村振兴任务较重,另一方面土地出让收入较少,如何避免出现土地出让收入旱涝不均现象?

  韩俊指出,《意见》对健全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作出了安排。

  一是允许省级适当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还是应该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但是省级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的资金,在所辖各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重点是支持粮食主产县和财力薄弱县。具体怎么统筹、统筹多大的比例,由地方来自主确定。但是考核的标准就是到“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还有个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是中央统筹的资金向部分地区倾斜。目前,在中央层面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些方面中央都会统筹一定比例的资金。今后,中央还会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来统筹一定资金,这个比例是不变的,不去增加地方负担。考虑到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财力弱、乡村振兴任务重,《意见》强调,中央财政统筹的资金要向这些地区倾斜使用。

  三是对北京、上海等少数省份适当放宽要求。北京、上海等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很高,但是农业农村占比较低,对于这些地区,允许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比例。这些地方虽然可以自主确定,但是必须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