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矛盾从根本上说是权属和利益的矛盾,因其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多样,有的还涉及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占,大集体对小集体利益的侵占,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交织等。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看,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热点难点主要有以下:
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外出农户现返乡要地争利。税费改革前,土地种植效益低下,上交税费较多,农户不愿耕种或不要土地,许多村、组承包土地无法落实到户,土地撂荒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将农户不愿种植的抛荒地集中起来发包给本地或外地的种田大户承包耕种,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都相对较长。2015年开展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进行的。同时规定了部分城郊村、工业园区村可以缓发经营权证书。一些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也要求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困难引起的承包地被征(占)用后出现“利益补偿”纠纷。如“外迁户”与“世居户”之间的矛盾。村民小组在讨论土地征用费分配时,“世居村民”往往寻找多种理由否认“外迁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享受分配的金额不能一致,而外迁户认为这是“歧视”政策,从而引发矛盾,这种现象在城郊区尤为突出。
集体经营的土地、水面、“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权属不清和村对外发包侵占组级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历史的原因,金坛区多数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都组建过村副业队、种子队等,现原组要求返还土地,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权属问题,而今既涉及鱼塘、芦滩地、“四荒地”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由于时间长、跨度大、证据缺失严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群体性矛盾凸显,给矛盾调处带来难度。还有一些村长期以来一直发包组级资源,发包收益是村级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村运转、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撑,现组级要求归还发包权和收益权,极易引发群访矛盾。
针对情况多样、错综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就需要在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的同时,依据客观实际,因情制宜、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对少数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处理。若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其继续参加土地承包,可帮助其在机动地调整或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若该农户的户口迁出,现又迁回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2/3以上民主讨论同意后,或在机动地中调剂,或通过土地流转解决。
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分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成员资格不可分割。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一是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农村居民身份来界定,一旦没有农村户籍就不应享有成员的有关权利。二是看是否享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三是正确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由村民依法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其内部事务。四是统筹考虑世居户与外来迁入户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份额大小,依据迁入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积极稳妥化解矛盾。
对农村土地、水面、“四荒地”等集体资源对外发包矛盾纠纷的处理。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严格履行程序,实行公开招标。一是发包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尤其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取得成员或代表2/3以上同意。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三是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资源享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以委托村级组织代为发包,但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承包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是原有合同明显不合理的,应协议调整或依法调整。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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