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 邹承东)为建立健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行为,7月12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此前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暂行办法》从实施主体、具体流程、计算方法等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规范。同时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后,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对于剩余财产中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暂行办法》明确,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暂行办法》指出,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此外,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拨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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