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是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效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振兴最具主观能动性的单元。但是,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农村耕地等资源要素分配细碎化,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组织呈现出“小散乱杂”的态势。这导致技术、信息等先进生产要素难以应用于现代农业,给农业现代化发展造成了一定障碍。因此,就需要把大量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同时,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那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元年,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何?政策的着力点何在?
为了客观反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新情况,提升乡村调查和数据开发应用水平,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对调查指标体系进行修订,调查内容涉及农业经营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城镇工商资本以及农业服务主体。调查的范围包括:全国371个观察点村,其中东部117个、中部82个、西部126个、东北(不含内蒙古东四盟)46个。
一、提升农户在规模经营中的作用
在固定观察点村庄中,每村有463.35户经营农业,占村户数的70.6%。经营耕地的农户中,经营面积在10亩以上的农户仅占农业经营户数的13.7%。其中,东北地区这一比例最高,达到56.9%,中部为10.1%,西部为8.8%,东部仅为7.9%。此外,在畜牧业经营的农户中,仅有11.0%的畜牧经营户的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其中,中部地区仅有3.5%经营户的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让家庭经营农户成长为规模种养经营户,是农业规模经营可持续的重要保障,对提升乡村发展活力有重要的意义。未来,需要顺应小农户分化趋势,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
二、“填平”农业企业发展区域的不平衡
全国固定观察点村平均拥有农业企业6.76个。其中,东部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村拥有12.32个,东北地区的村庄平均仅拥有2.63个。村庄企业在解决本村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固定观察点村的企业中,平均雇用了45.17个本村劳动力,本村职工占比为34.1%。从占比上看,中部地区企业本村职工数最高为60.0%,东部地区比例仅为27.7%。未来,需要进一步提升村镇企业在农民就业方面的作用,搭建农村务工用工平台,及时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传递给农户,促进农户就近就地就业。
三、强化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加工和生产性服务业方面的作用
在固定观察点村庄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每村平均为3.48个。从合作社的类型上看,种植业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比63.8%,而农业服务业类型合作社占7.4%,农产品加工类型的合作社仅占3.3%。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鼓励合作社跳出“种出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理念,面向全产业链开展合作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的全面发展。
四、统一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认定与退出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平均每村1.51个,其中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45.7%,其次为养殖业类(39.1%)。此外,已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平均每村仅为0.64个。家庭农场等级和认定的数据相差较大。从地区上看,东部地区在工商部门登记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数量比其他地区多,中部地区数量最少。未来家庭农场的建设,应厘清家庭农场登记与认定的条件,建立健全经营资质取得和退出制度,以便于家庭农场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营与发展。
五、发挥农户在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市场主体作用
全国固定观察点村平均每村拥有9.96个农业服务主体。其中,经营服务业的主体主要为农户,占总量的92.6%,而非农户类型仅为7.4%。中部地区农户占比较低,但其非农户类型的农业服务主体也仅占总数的19.8%。由于主体中农户是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农业服务内容更偏重于购销服务。其中,提供肥料、农药、塑料薄膜购销服务的主体占43.8%,其次为提供机耕、机播(机插)、机收服务的农机户(15.2%)。目前政策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不可忽略了农户本身往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未来,需要发挥农户在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市场主体作用,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同一区域同一产业的小农户依法组建产业协会、联合会,共同对接市场,增强抗风险能力。
六、进一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为了搞清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体的情况,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分别从农产品加工、观光农园、旅馆和民宿、乡村餐馆以及农产品流通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在五类主体中,村内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主体占比最高(26.1%),其次为农产品加工(25.5%),旅馆和民宿为23.7%,乡村餐馆为22.8%。其中,东部地区以乡村餐馆为主,中部地区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西部地区以乡村旅游、民宿为主。未来,需要继续培育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注意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结合起来,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金山银山。
七、注重提升农户发展一二三产业的能力素质
在固定观察点村庄中,平均每村拥有10.78个产业融合主体,其中农户经营的占89.9%。西部地区产业融合主体数量最多,平均每村17.71个主体,农户经营的占92.8%。东北地区数量最少,平均每个村庄仅有5.15个产业融合主体,农户经营的只占72.2%。从数据上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体中还是农户经营最多。并且,与已经形成的刻板印象不同,农户不仅在乡村旅馆、民宿(平均每村2.45个),乡村餐馆(平均每村2.31个)经营中占多数,在农产品加工(平均每村2.35个)、流通(平均每村2.46个)等规模经营主体参与较多的行业中仍然是主力。甚至在观光农园这种需要企业化经营的业态中,农户在部分地区(中部和西部)也是主力。因此,要在继续发挥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产业融合作用的同时,必须提升农户产业融合发展的素质能力。不仅要让小农户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还要让小农户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支持小农户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农产品、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闲置农房等,发展农村电商、观光旅游、餐饮民宿、养生养老等项目,拓展增收渠道。
八、鼓励、规范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城镇工商资本对农产品流通投资的比例最高,占年内实际投资金额的35.8%,这一比例与产业融合主体发展趋势相对应。同时,城镇工商资本对观光农园的投资也比较高。其中,西部地区工商资本投资观光农园的比例达到54.4%,平均每村的投资额达到13.63万元。此外,就年末累计实际投资而言,平均每村项目数0.50个,累计实际投资金额68.34万元。其中,西部地区年末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最高(94.72万元),平均每个项目投资163.50万元。未来,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在分享农产品流通增值收益的同时,支持工商资本建设高标准农田。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同时,支持工商资本投入生态公益林、生态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共服务行业中探索PPP模式,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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