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特殊人员的成员认定办法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牛多来 字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关注度高,协调平衡难度大。处理得好,群众认可,皆大欢喜,处理不好,农民有意见,很容易激化矛盾。如何妥善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就需要在做好一般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容易引发信访问题的特殊人员的身份认定。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过程中,重点是做好以下这三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第一类是二轮承包后转为非农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照宽城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属于财政开支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当时的二轮土地承包。参考这个政策逻辑以及吉林省其他试点地区实际经验,属于财政开支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在宽城区的实际工作开展中,现实阻力较大。由于区属各部门以及镇街的很多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承包土地,这部分人担心个人的利益受损,在意见征询过程中就有很多质疑和责难。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这部分人主要是担心自己的土地征迁利益受损。因此,领导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作用进行了解释,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主要针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并不涉及土地征迁补偿问题,并且按照吉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及宽城区的实际,征地补偿费的大部分是根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情况进行分配的。此外,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中规定,针对财政开支的机关事业等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特殊登记,但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通过这一规定,有效解答了这部分人员的疑虑和利益关切,也规避了这部分人员成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第二类是城中村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城中村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缺失,由于宽城区属于省会城市的核心城区之一,改革开放后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很多村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完毕,部分村甚至在1998年前就已经征收完毕,还有部分村按照长春市的要求1998年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二是农民的身份不好确认,户籍制度改革后,城市居民和农民统称居民户口,在户政管理系统上无法有效区分其户籍性质。三是农民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调查难度大,由于城区人口流动性大,村民散居在城市的各个区域,甚至流动到其他地区和城市,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实际接触少,很多人互不认识。可以说,宽城区一些城中村的村民除了理论上的集体身份没变,其余已和城市居民并无二致,但是各个城中村集体资产规模又比较庞大,想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又非常多。针对这种现实状况,建议各城中村在参考区制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细化确认标准和操作程序,对村里有依据能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成员身份,对没有确实依据的,督促村确认小组强化工作力度,主动联系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村民按照认定的标准和要求自行提供证明材料,然后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确定。

  第三类是菜篮子工程、自理口粮户等半政策性迁入的农民身份确认问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由于土地耕种效益差,本地郊区农民很多不愿种地,而是直接到城区打工,导致郊区土地大量抛荒并直接影响到城区的蔬菜供应,因此基层政府为完成菜篮子工程的要求,鼓励其他地区农民到郊区承包菜田,同时由于城市的实际发展需要,各地鼓励以招工的名义聘用农民工到城市工作,这其中有部分农民就以自理口粮户或者类似的名义落户在了城中村,有的甚至在二轮承包中分得了土地。针对这些半政策性的农民,建议按照农民与村发生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成员身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拥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或者在村里履行实际村民义务的,应该予以确认,或至少应该按照履行义务的年份确认;针对与村里签订放弃村民一切权利的部分自理口粮户,要统一成员身份确认要求,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来确定。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责任编辑:朱梓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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