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面临的四大新挑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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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现代化面临的四大新挑战

  张晓山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正经历阵痛期。在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玉米价补分离,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调低,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谷物种植者的收入。市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形成前,从事谷物专业化生产的农户要承受改革阵痛,粮食生产经营者增收会遇到一些困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任重而道远。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历史欠账较多,靠天吃饭局面尚未根本改变。例如,中低产农田仍占耕地总面积的2/3。农业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系统退化明显。用水方式仍比较粗放,水资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一部分主要农产品尚达不到既优质又高产的目标,一些品种还不能满足国内需求。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受到制约。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没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约1.6亿户,约占全部农户的70%。他们多是返乡的第一代和部分第二代农民工,在外出打工最佳劳动年龄过后难以为城市所接纳,只得返乡务农。他们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经营主体,很难再离开农业和农村。这种情况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形成了制约。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问题亟须解决。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涉及生产端和消费端。在生产端,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如何打通销售渠道、实现由产品到商品的转化,经济实力弱小的小农户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都是关系成千上万小农户生计与收入的重大问题。在消费端,随着消费者和厂家对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重视,在面对小农户时如何监督农产品种植流程和实现产品回溯、保证农产品供给安全,是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循序渐进

  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更好地发挥其财产功能,是一项关系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课题。虽然宗旨和目标是明确的,但具体的路径还需要审慎思考。这首先是因为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错综复杂,并非单靠“放”就能产生效果,在“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有所管控。其次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涉及土地制度的统一性,以及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综合问题,所以必须从宏观视角看待,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一方面规避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带来的风险,实现成本收益对比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对部分人的偏袒,维护全国范围内的制度公平性。

  由于我国产权及产权登记制度还不完善,所以首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宅基地进行统一清晰的确权,给“三权”中的“资格权”以明确的法律基础,确定其主体归属。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确保农民的“自愿退出”。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显然不等同于其上房屋的使用权,如何确定这两种使用权的边界,宅基地使用权的让渡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探索中寻找答案。同时宅基地的所有者往往是家庭而非个人,所以在让渡使用权时应是家庭多数人同意还是一致同意,如何解决推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农村集体组织和家庭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些细节问题都应该进一步明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大棚房”整治的三个建议

  赵强社

  一要严肃追责。“一拆了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受到了重大损失,要有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地方只对上负责、对自己负责而导致的“一刀切”“扩大化”的行为,要“秋后算账”,不能不了了之,要为群众负责,为群众的损失负责。要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对“一刀切”问责,才能使“一刀切”前三思而后行。

  二要吸取教训。政府要指导。“大棚房”问题,暴露了过去在“三农”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不指导、不作为、不表态,政策缺位、指导缺位的问题,使休闲农业经营者心中无底、盲目尝试,如履薄冰。政策要衔接。改革开放以来,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综合协调、政策统筹等职能弱化,不适应农村改革复杂性系统性的要求。

  三要注重疏导。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乡村要振兴,农业要发展,仅靠传统的种植业是不可能实现的。农业仍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短腿,农业政策仍然滞后,要鼓励基层先行先试,放宽放活农村各项政策,保护农村的创新激情。农业一二三产融合、产供销衔接、种养加一体,才能有竞争力,才能让农民分享产业链上增值收入。如何保障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让农民在不违法不违规的前提下如何更好地发展设施农业?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如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如何有机衔接?这些都需要政府有清晰的政策。要带头做示范,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赚,让农业经营者少走些弯路,少些“摸着石头过河”,少受些损失,少翻烧饼。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小农户社会化的依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陆福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小农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规模大,紧密对接市场,是农村出现的新的生产模式,代表着农业的新生产力,是带领小农户走市场的重要力量。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具有相同的出身,它是小农户适应现代农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小农户的不同生产经营的组合,小农户通过组合转型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而成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产业化带农惠农的主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吸纳就业等不同方式,带动小农户的社会化生产经营,帮助小农户闯市场,形成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的多种力量。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小农户社会化的载体,他可以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方式,与小农户组成生产经营的联合形式,延长小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利益链,引导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最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小农户资源社会化的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吸纳小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采用农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带领小农户统一生产、统一营销,互通信息共享技术,共同创造品牌,为小农户的融资提供担保,形成与小农户互赢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小农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实现自身的联合、联营、转型发展,加快社会化进程。一方面,引导小农户转型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现代化规模经营;另一方面,要通过合作和带动,增强小农户的现代化生产能力和市场经营能力,弥补小农户规模小能力弱的缺陷,引导和带动小农户社会化。

  (来源:《浙江学刊》)

  从三方面入手谨防乡村振兴“负债前行”

  桂华

  一是正确定位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进入乡村发展新阶段,部分地区基层政府制定了全域乡村建设规划。避免在振兴乡村的过程中出现新的村级债务,关键在于将乡村振兴作为一项战略工作来抓。因此,乡村振兴应当分阶段推进:2035年之前农村人口城镇化的大趋势不会变,这一阶段的乡村建设应当定位于“底线目标”,做好“补短板”,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到2050年左右城镇化结束后,农村人口大幅减少,再实现“补齐”,真正进入“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阶段。

  二是改变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在事关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必需公共品方面,包括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工程、道路村村通等,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减少基层配套要求。做好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机制,构建农村公益建设中的农民参与机制,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最后一公里”问题。优化对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改变基层干部的政绩观,杜绝乡村建设中“造盆景”“堆亮点”的现象。

  三是村庄集体的经营性开发行为当慎重。当前我国经济重心在城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有限,只有少部分区位条件优越的城中城郊村,有机会借助政府土地开发政策而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占全国农村绝大多数的一般农业型村庄,需慎重对待村庄集体的经营性开发行为。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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