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理论的演变历程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穆向丽 巩前文 字号:【

  亘古至今,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从来都是根本性问题。农民稳,则国家稳;农业发展,则国家发展;农村现代化,则国家现代化。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一根本性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全面且正确的回答。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和土地思想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农业合理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结合。资产阶级主张实行土地国有“不过是产业资本家仇视土地所有者的一种公开表现而已”;农业工人只有把“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

  1842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序言中提出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基础上实行共同耕种。186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中阐释了大工业在农业中的应用所引起的最重要的变革是加速了以小块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的解体过程。他们认为地产的集中是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而土地的自由流通和自由交易促进了地产的集中。只有地产的集中才能在农业中使用机器,实行大规模的劳动分工,促进现代大农业的发展,并使工商业同农业相互配合,从而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恩格斯在《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1874-1875年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首次明确提出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并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在农民占居民大多数的农业国家里,小农阶级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应该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使小农走合作化道路。要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由国家经营农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织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

  二、马克思主义农民和土地思想在20世纪中国的实践与发展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遵循国情实际,致力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道路,辩证地应用马克思主义农民和土地思想,积极开展相关探索,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也得到了一些值得再思考的实践。

  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确定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纲。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统一分配,农民实现了土地的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讲话,提出:“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唯一的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中心。”为更好地满足工业发展需要,并及时遏制农村中出现的新的“剥削”和贫富分化的现象,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逐渐由“土地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向“土地个体所有,劳动互助”转变,随着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互助组逐步向初级社进而高级社演进,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集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收入快速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缩小。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民和土地理论

  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如何正确认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与弊,如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等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全面且正确的回答。习近平将对农民与土地问题的思考与治国理政的总体思考相结合,将农民问题、土地制度、粮食安全、城乡一体化、生产技术、农业科技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农民与土地理论。

  一是强调规模经营。2014年,习近平在河南省考察时指出,“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要统一起来,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2015年,习近平指出:“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201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习近平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优化经营结构,把促进规模经营与脱贫攻坚和带动一般农户增收结合起来。”“要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同脱贫攻坚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适应,使强农惠农政策照顾到大多数普通农户。”“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习近平指出:“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进行了两轮承包。第一轮承包期15年,后来延长30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将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在75年。这体现了长久不变,意味着农村经济依然是集体经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实现了土地承包“变”和“不变”的辩证统一。

  三是提出新农民的发展理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由此可见,中国的农民与土地的发展前景,不是私有制的家庭农场,而应该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支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拥有较高农业附加值的绿色农业、优质农业、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

  “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农民和土地思想,始终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农民和土地思想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循序渐进,灵活应对,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今天,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农户农地休耕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CJY0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农村绿色发展的外溢效应测度及补偿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8BGL173),北京市社科基金课题:“京津冀生态文明协同建设中区域生态补偿总值量化方法研究”(编号:16LJC009)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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