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海省互助县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已基本结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抓紧进行。在这两项改革中,发生了一些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例。其中,有四种情况需引起注意:
一是农村妇女结婚成为出嫁女时易发生。互助县自1997年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已有20多年了,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土地确权中也基本坚持不调整土地的原则。但农村妇女结婚出嫁时,农村妇女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处于变化的状态中易被侵害。一种是户口由娘家正常迁移至夫家,农村妇女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丧失;另一种是出嫁女户口未迁,农村妇女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依然存在,但实际工作中发包方(村集体)常常经过群众代表大会表决方式剥夺农村妇女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造成其实际上的丧失。如互助县在1997年开展了二轮承包,威远镇余家村张某某于2000年出嫁至塘川镇董家村,户口未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娘家保留,但在确权当中余家村委会没有将张某某纳为娘家共有人范围,侵害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权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董家村委会又以户口未迁为由,通过群众大会表决方式,也没有给张某某界定成员资格。张某某将此事反映到县农经站,县农经站多次与两个村协调调解,余家村同意将张某某纳入了共有人范围。董家村(夫家村)对前期成员身份界定办法进行了细化和多次讨论,最终决定将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纳入界定范围,给予成员资格确认,使张某某享有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二是因婚变时易发生。农村妇女结婚时虽然在夫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但随着婚姻的变化,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妇女离婚后改嫁或回娘家生活,其原在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因离婚被夫家剥夺而造成侵害。
三是丧偶时易发生。一种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后因改嫁造成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丧失;另一种就是丧偶后虽在夫家生活,因没有家族的保护,权益容易被本家其他人或异性人家抢占。如李某某于1998年嫁到林川乡唐日台村生有二女,2010年丈夫意外去世,迫于生计携二女外出务工,将自己的7.2亩土地委托给本村东某某等三人耕种。2014年土地确权时自己的7.2亩土地被确到东某某名下。经多次交涉未果,后经县仲裁委仲裁要回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也取得了成员资格,取得了集体资产的分配权。
四是受传统思想影响的村规民约易发生侵害行为。受传统重男轻女和家族思想影响,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农村妇女的权益容易被忽视或对她们不利。如威远镇西下街村李某某的大女儿大学毕业后户口回迁至威远镇东河路9号集体户口,在县城以打工为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在此次产权制度改革时,该村通过群众代表大会表决方式,界定李某某不具备成员资格。后经县农经站和镇政府到该村多方协商,最终界定李某某具有西下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追回了其在该村拥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作者单位:青海省互助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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