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土地流转,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民主党派就此展开了讨论,给出了建议。
据统计当前,我国流转承包地的农户已经超过7000万户,流转的承包地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7%。然而,土地流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致公党中央提交的提案指出,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农户短周期流转偏好同农业投资长期性的矛盾愈发突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健全,信息更新不及时、传输效率低、规模小;“粮经倒置”显现,实践中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等现象凸显流转风险等问题。
与此同时,对于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地“非农化”的“大棚房”等现象加重问题,民盟中央在《关于加强土地流转法制保障的提案》中指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法制保障欠缺,导致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对其产生的原因,民盟中央认为,这主要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障碍、土地流转存在非法行为和市场环境不成熟三方面原因所致。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构建稳定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最后,应当优化土地流转市场环境。
而致公党中央则建议,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与粮食安全协调机制。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基础上,强化对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的粮食生产绩效考核力度,将其与干部使用相挂钩,形成协同共抓粮食生产的新格局。同时,强化市场协同配合,坚持发挥好“最低保护价格”的政策托底作用,配套实施与种粮面积挂钩的补贴政策、种粮农业保险补助政策。
承包地地块零碎分散、农民的惜地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刘木华介绍,个别地方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自发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此,他建议,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实施农户土地“确权不确地”的政策措施,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指导意见。
就确权确股不确地在高标准农田确权的应用,刘木华介绍说,“建议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实施两种‘确权不确地’方式,一是确权确数不确地模式。由于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土地是重新规整的标准田块,改变了原有的农户土地形状,因此可以给农户确权并确定具体有土地的面积是多少,但不具体到地。二是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该模式中土地没有具体分到户,而是换算成股份的形式分配到农户。三是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多出的土地要收归集体所有,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刘木华进一步补充,对实施了农户土地“确权不确地”方式后的高标准农田,乡镇和村级对高标准农田要做好流转服务,使农民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针对如何规范资本下乡租赁土地,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在议案中表示,地方政府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下乡资本流转土地服务工作:一是按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村或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有偿交易、集中竞价。二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土地流转或租赁收益常态增长机制,下乡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协议,收益按照物价变动比例自动调整并设定保底租金。三是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和政策法规咨询,并指导农民签订合同;利用村务公开栏,将资本下乡项目相关内容逐款逐项定期公布。对土地价格、土地经营领域、企业薪酬待遇等涉及转让土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成员大会,使流转土地农民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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