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作了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农村“两权”抵押是中央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赋予农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7日延长授权至2018年12月31日,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下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报告》显示,试点地区政府因地制宜,推动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探索破解抵押物价值评估难题。截至2018年9月末,190个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以下简称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48个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以下简称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140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29个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成立了政府性担保公司。
《报告》认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亿元。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缓解了“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农户增收致富。普通农户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5000万元不等。截至2018年9月末,试点地区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余额中用于农业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分别占99%、78%。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明显提升,对普通农户的带动作用持续增强。湖南省启动试点以来,“两权”抵押贷款已累计支持全省近3万个农业经营主体。
《报告》指出,当前“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颁证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截至2018年9月末,45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已确权但尚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个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民住房所有权颁证率低于50%。抵押农房流转和处置难度较大,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农民住宅流转受到较大限制。此外,试点到期后需做好法律衔接。
报告提出,如农村土地承包法顺利通过,2018年底试点结束时,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人民银行将及时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条件、贷款管理、风险处置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全国推广工作。
《报告》提出,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拟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大盘子统筹考虑。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基础上,再视情况考虑物权法、担保法修改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此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显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届满后,拟不再继续延期。
报告提出,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将认真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等配套支持工作,实现存量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平稳过渡,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随着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预计将进一步规范推广;而农房抵押贷款,将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一起,统筹试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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