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辟新途径
如何盘活土地经营权一直是农村发展的关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积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2015年,原农业部批复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江苏省武进区、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等7个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目前,7个县(市、区)入股农户29万多户,涉及土地面积90多亩。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此次《意见》,是在对前期试点经验总结提炼基础上出台的,意在明确一种导向,农民可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前,农民多通过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对于入股这种形式,此前法律政策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照新认为,这次最明确的说法就是农民可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了,它实际上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辟了更多途径,同时可以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意见》出台后,土地经营权入股将得到更多引导、规范和鼓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利于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发展绿色农业及农业现代化。
入股需因地制宜 不能改变性质和用途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项工作,《意见》仍定位于试点,并非要全面推开,鼓励各地根据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入股双方的意愿组织开展试点。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准确把握的基本原则——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
《意见》特别指出,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意见》还明确,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既要创新入股形式 又要加强风险防范
《意见》指出,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对于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需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而在加强风险防控上,六部门强调,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此外,《意见》还从推进登记颁证、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支持力度方面明确了系列政策保障措施。如在注册登记方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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