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创新的前提。应将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所有权从“虚置”到“做实”,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集体资产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形式,消除所有权“异化”。要推进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不是小规模农户的代名词。通过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部分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能获取足够资源,有条件有可能在农业中创业、发展和致富,不仅能解决“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次问题,夯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人才基础,并实现农民从身份到职业的转化。
超大规模的公司农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要根据各地基础条件,合理确定耕地经营规模,通过综合配套制度创新,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演进。超大规模公司农场当前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路子走不通。
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注意发展内涵式的规模经营。在探索规模经营时,要明确农业经营规模如何界定。关键是要以家庭经营为核心,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的规模效应,降低农户获取社会化服务的成本。这种内涵式、与集约化经营相结合的规模经营,与大田作物种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同样具有应用价值。
通过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各种形式联合与合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检验标准:一是合作社能否从生产主体转变为市场主体,从单纯的原料提供者转变为农业经营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将大量小规模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中,带领他们共同致富。
(来源:《农民日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