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法律制度。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法构造时,一方面可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成熟制度对其规则加以设立,另一方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特殊性作合理规制。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保护,消除成员权纠纷接受司法审查的障碍和赋予成员自由退出的权利等多个方面建立成员权制度。
第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完整落实集体所有权及其用益物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通过农地发展权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细化承包地调整的法定事由及程序,完善承包地收回的法定条件及程序;充实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细化与整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有限转让与收回制度;对公益性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区分规制,修订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此外,还应加强集体企业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第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经营运作法律制度。建立集体土地经营方式的选择机制,允许农村集体在实质性尊重集体成员意志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统或分的土地经营模式;重视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中能动作用的发挥;加强对适度规模经营的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健全规模经营、统一经营实现的法律路径,完善其主体与权利配置制度。
第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配套法律制度。应重视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应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探索使用方式的多元化;应在金融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作用等;应发挥集体主导作用,开展农村社区型养老等,应明确合作社终止时国家补助财产的处置办法,允许合作社社员民主决定提取公益金,鼓励联合并健全联合社制度。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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