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合作社缘何主动申请注销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占一熙 吴旭娟 字号:【

  近日,笔者关注到浙江省淳安县数家曾获得县级以上示范性的合作社,主动到工商部门注销或被监测除名。尽管是少部分现象,但应引起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存在这一现象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监则状况

  2017年,淳安县工商登记注册合作社809家,向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呈报财务会计报表486家,占注册合作社的60.1%。2016年,淳安县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监测除名10家,监测通过2家;省级示范性合作社监测除名16家,监测通过2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监测除名4家,监测通过23家;县级示范性合作社42家,但当年未进行监测。目前已向工商部门注销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3家,意向解散或注销示范性合作社有十几家。

  原因分析

  法律执行有难度。修改前《农民专业合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分配盈余……(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现阶段能严格执行的合作社实属凤毛麟角,据调查,淳安县没有一家能做到。当下大部分合作社很难按照法律规定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存在法律与现实衔接难的现象;真正建立成员账户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的少之又少,即便部分合作社建立了成员账户,其记录的交易量、盈余分配真实性也令人怀疑,何谈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记入成员账户,因而现实情况离法律设计的合作宗旨与利益共享要求相距甚远。

  怕承担法律责任。不同层次的示范性合作社,曾享受过不同层级的财政资金扶持。但近几年职能部门加大了对合作社的监管,加强了审计检查。一旦审计检查出问题合作社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个别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令合作社理事长们心有余悸,怕承担法律责任、怕秋后算账。因此,在还没有审计或检查出问题时,主动解散注销合作社,试图躲避法律责任,持这种心态的合作社不少。

  共性与个性问题。共性问题是指当下多数合作社短板问题凸显,即农业生产受到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压顶和生产成本“地板”抬升的双重制约,合作社经营运作艰难。但同样面对市场环境,有的合作社发展仍呈积极向上的态势,这就显现了个性问题。解散注销或被监测除名的示范性合作社,多为边际经济效益递减或达到规模效益瓶颈的合作社,因此有了“倒不如收缩摊子,减少成本费用,解散注销合作社算了”的想法。

  指导监管力度弱化及利益驱使。一是近几年主管部门指导关心合作社建设发展力度减弱了,如组织培训、进行专项检查等明显减少。二是评上不同层次的示范性合作社,年终能为乡镇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分,因而部分地方会积极鼓励合作社申报,这样人为的意愿会使产值、销售额、利润等数字真实性大打折扣,合作社理事长心中存在隐性担忧,认为再被评为更高层次的合作社亦很难,不如知难而退,解散注销合作社。三是能评上各级示范性合作社,基本都是创办较早的合作社,在当地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应该说该享受的扶持政策都已享受了,该得到的荣誉也有了,再继续享受政策争取荣誉似乎已到了“天花板”,不如急流勇退,至少现在还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几块牌子一套班子人马使然。淳安县原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共12家,既是农业企业又是合作社的有10家,即便合作社解散注销了还有农业企业这块牌子可以继续经营,也可以登记注册成家庭农场。因此,内部原班人员、管理制度、各种品牌、多种荣誉、搭建平台等仍可以继续使用,所以注销合作社这块牌子损失影响有限或可控。

  合作社内部管理滞后。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滞后,尤其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民主管理等呈滞后性或有局限性,令合作社理事长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考虑走解散注销之路。

  思考建议

  依法注销,规范提升。一是利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修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契机,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强对合作社的指导监督力度,尤其是针对新法第5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二是对于没有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空壳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社”,要采取措施引导和促使其解散或注销登记,但合作社本身要按照章程制度厘清资产与债务的真实情况,实行合法合理处置,确保有序平稳并减少矛盾纠纷。三是对于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成员少、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要以规范化改造为重点,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在服务农民中发挥更大作用。四是对于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力较强的合作社,要以提升壮大为目标,采取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扶持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行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引导注册为家庭农场。对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家族社,尊重合作社意愿引导其注销合作社,登记注册为家庭农场。因为原有人员制度、品牌荣誉、搭建平台等仍可为家庭农场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也没有合作社盈余分配法律硬性规定的隐忧,因此符合现实情况。

  创新管理方式,依法规范运行。一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利用合作社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二是健全多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深化完善示范社创建条件,不定期认定与监测,实行动态监管。三是指导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探索实践合作社会计委托代理制,按规定向注册机关和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四是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和示范性合作社评审评定,倘若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宁缺毋滥,不报不选不评。

  加大合作社支持保障。一是各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示范性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努力提升他们的业务素养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应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培育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积极引领合作社做大做强。三是在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密切沟通配合,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助推合作社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

  开展多种形式合作,砥砺前行。一是引导合作社围绕同类产业、产业链或不同产业的共同服务环节,依托土地、资本、技术、品牌等要素,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实力的新合作社或组建联合社;引导鼓励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在全产业链上实行“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二是鼓励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务等要素参股合作社,并充分挖掘合作社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为合作社做大做强发展效力。三是探索发展新型业态,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四是推行诚信经营,有效落实合作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全力打造知名品牌等。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农办)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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