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承包地仲裁工作的几点心得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江丽 字号:【

  如何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这些仲裁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件从立案、庭审到裁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发生工作失误以及裁决结果如何得到更好的执行,笔者经过10年的仲裁工作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证据材料多的复杂案件进行分组质证。在工作汇总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会提供许多证据,有的不清楚是要证明什么,证据材料会显得比较凌乱没有条理,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整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可以在填写证据材料清单时进行分类。证据存在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其中,因此在证据材料清单中增添“拟证明”项,要求当事人把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放在一起,即把“拟证明”项中相同的证据编号排在一组,这样就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的分类整理。二是庭审时分组质证。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可以一组质证,在一组内根据不同的编号对证据材料分别质证。比如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承包地是流转而不是转让给被申请人,提供了有备注的村委会分地底账证明,将村委会经手人证明,其他几个人的证人证言等放在一组,这样就可以在一组内分别进行质证了,这样做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提高了工作效率。

  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具体,避免发生代理纠纷。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权限写的是全权代理或者一般代理,但没有委托人的具体授权事项,土地承包纠纷基本在老百姓之间发生,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对代理权限理解不透容易造成误解,导致代理纠纷。这就要求我们仲裁人员把好这个关,对于填写不规范的委托书要求填写具体明确。代理权限中比较容易起纠纷的是和解、调解权限,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重点核对。有一起仲裁调解案件,因纠纷地块属同一块地,是个合并审理的案件,申请方共有6个申请人,开庭时只来了3个人,其他3个申请人全部是代理人出庭。当案件进入到调解阶段时,我们重新核对委托书,发现有的代理人是没有调解权限的,我们及时让他们对委托书进行了补充完善后再进行调解,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了字。调解书签收三四天后,一部分被代理的申请人到仲裁厅表示对调解结果反悔,称调解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由于案件程序合法,经说明情况后,反悔的申请人也表示接受,有效地避免了一起调解纠纷。

  裁决结果涉及交付时间、地块四至的要尽量具体,方便裁决执行。土地承包纠纷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般关系都比较差,存在赌气情绪,裁决结果执行本来就有一定困难,如果裁决书裁决结果不严密,被申请人常常以此为借口不予执行。有一起土地确权纠纷,虽然有人民法院中院的终审判决但是纠纷土地仍然迟迟得不到确权,原因是判决书判决被告的耕地中含有原告1.2亩耕地,被告应予以交还,但是没有具体到地块的四至,双方就因为1.2亩耕地是应该从地块西边还是东边分割再起纠纷,历时2年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因此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交付时间、地块四至尽量具体,以便裁决书生效后进行执行。

  案卷目录中法律文书的排列顺序要有条理。土地承包仲裁案件结束后,要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办理案件形成的所有资料如申请书、证据资料、授权委托书、立案审批表、送达回执等所有法律文书进行档案整理,案卷目录中法律文书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排列,2016年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案卷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整理仲裁档案时是参照民事案件的档案进行整理的,也就是根据法律文书程序的进程和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农村经济管理局)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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