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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