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需注意的几个要点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韩志国 字号:【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除了原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以货币资金出资方式的限制,明确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价出资,这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利好消息。目前,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多数以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环节需注意。

  坚持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办社的原则。村庄要想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带领村民致富,须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方可进入合作社筹建环节。一方面,要选准优势产业。另一方面,要搞好市场调查。在优势产业的基础上,再通过全面细致的市场供需状况调查,选择适销对路的产品品种,作为合作社的阶段性发展方向。之后,合作社在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地调整发展规划和产品布局。

  出资方式既不能单一,也不宜过多。土地股份合作社,顾名思义应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但是,如果合作社仅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唯一出资方式,合作社就会缺少流动资金,不利于合作社发展。所以,土地股份合作社还应该吸收一部分货币资金入股。至于货币资金,可以由村民出,也可以由村集体或有意成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的其他经济组织出。除此之外,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村(或本地)村民普遍拥有的林权或实物情况,再选择一到两种方式出资。具体到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其出资方式最好控制在三种以内。理论上最好是除了选择家家都有的土地和货币资金出资方式外,再从村民现有的资产或者资源中,选择一种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村庄初步确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后,要依法科学论证不同出资方式之间的折算比例、盈余分配方案、表决权及附加表决权设定等事项,经反复酝酿拟定好合作社章程。

  村庄可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入社并牵头发展。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于普通的农民合作社,一般应该由村庄主导成立并牵头经营和发展。而据工商部门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因具有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职能,村庄是不能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加入农民合作社的。但是,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村庄,可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这样,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资产出资,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融合发展。

  确定“保底租金”标准应留有余地。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初期,对成员的入股土地,一般应根据当年的市场价,确定一个略低于土地流转费的“保底租金”标准,每年定期支付给每个合作社成员。既然是“保底租金”,无论合作社经营状况好坏,都必须按期支付。所以,村庄在论证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时,必须事先考虑村民的“保底租金”支付保障问题。在确定“保底租金”标准时,一定要留有余地,万一经营状况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也能够靠村庄自身经济实力,确保按期支付。待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稳定后,可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适当提高“保底租金”标准。年终,除了支付“保底租金”外,合作社还应该根据章程规定,将本年盈余的60%以上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村经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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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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