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例纠纷案例看仲裁思路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胡明扬 张定华 字号:【

  受土地价值上涨以及农民对土地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日趋凸显。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贵州省大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采取下基层、走农户、对面谈、交朋友、讲政策等措施,着力解决土地承包矛盾纠纷,探索出一条破解农村土地纠纷难题的新路子。

  2004年2月12日,年过花甲的陈少佳老人向仲裁委递交了一份土地仲裁申请书,反映同村村民邱忠明侵占他家1984年7月承包的部分花椒湾荒山,要求邱忠明赔偿侵占这几年来的经济损失,归还他承包的花椒湾荒山并向他家人公开道歉。接到申请后,大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立即立案,深入到争议地块了解情况。据了解,陈少佳于1984年7月3日向镇政府承包花椒湾荒山0.8亩,该荒山前邻陈少佳本人承包的花椒湾土地,上接同村陈少宽承包的荒山,下靠邱忠明家土地(已被征用),2011年以来被邱忠明不断沿其土地和公路边界侵占面积约0.3亩。于是,仲裁庭首先向陈少佳所在镇司法所和村委会了解该宗地纠纷发生的前期调解情况;其次通知纠纷双方共同到争议地块进行现场堪验。经过仲裁庭调解人员四个多小时的梳理、分析、解说,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划定了争议双方均共同认可的土块界线标记,并现场下达了土地承包仲裁调解书。至此,争议了多年的土地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如果说陈少佳、邱忠明的土地纠纷是造成邻里不睦的典型案例,那么,李文华兄弟姊妹之间的土地纠纷是一起典型亲情反目案例。

  申请人李文华有弟兄姊妹四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户内共有五人参与了承包,包括申请人祖父、祖母、母亲、大妹及申请人五人,承包土地的户主为祖父。申请人大弟、申请人小弟李刚祥因系超生人口且土地发包后才出生,所以没有获得第一轮家庭土地承包相应的承包份额,且因为个人原因也没有获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相应的承包份额。申请人祖母于1991年过世,母亲于1994年过世,两个人的承包份额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申请人大妹、大弟均已于1997年办理农转非户口,村集体已经明确收回两人土地,交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后来申请人祖父于2003年过世,至此,申请人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人为申请人李文华与被申请人小弟李刚祥二人。当时申请人27岁已经成年,父母均已不在人世,被申请人刚满18岁,申请人作为长兄,召集弟兄三人及大妹商量,同意所有土地由被申请人暂时代管,待到被申请人结婚成家后,再将土地由弟兄三人平分承包。村集体于是将承包户主由申请人祖父变更登记为被申请人李刚祥。被申请人于2012年结婚成家,2013年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土地划分开来,遭到拒绝。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大妹、大弟已无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要求所有土地由双方平分,但被申请人只同意分给申请人四分之一,导致调解无果,并长期不相往来。县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开展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掌握了案情和争议焦点。2014年4月21日开庭,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质证及双方的陈述意见,仲裁庭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之后从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1点30分,向双方讲法理,说道理,并从人情、亲情的角度展开细致入微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所有土地(包括自留山)分为五份:申请人占两份,申请人大妹、被申请人李刚祥、申请人大弟各占一份。大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当场下达调解书。最后,兄弟姊妹四人喜笑颜开,互留联系电话,亲情之间的矛盾至此化解。他们说,是仲裁庭给了他们化解纠纷的平台,让兄妹之间有机会说出了多年来未说的心里话,消除了之间的误会和隔阂。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说明:只有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难题。

  (作者单位:贵州省大方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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