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颁布后合作社发展谈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纪灿离 施亚臣 字号:【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重视合作社发展质量、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设立合作社联合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的增加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本文就部分条款的实施以及新合作社法实施后如何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和指导、合作社如何创收、如何规范自身行为等谈一些个人看法。

  鼓励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中,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抱团经营,积极加入或建立农民合作社,应将成员中家庭农场占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合作社优先入选示范合作社。各级农业部门应把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作为实现中央提出“两个转变”(家庭经营向提高集约化水平转变、统一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转变)的重要抓手。

  将家庭农场纳入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将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家庭农场成员和一般家庭农户成员相比,集约化水平高,生产资料需求量大,产品生产量也大,合作社的交易额增多,规模效益凹显。二是家庭农场实力强、水平高,以成员身份加入到合作社,将会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三是家庭农场作为合作社成员,经营规模大,有利于合作社统一种养的操作技术规程,有利于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有利于生产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完善退出机制倒逼合作社规范行为

  新《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为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提供了支撑。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连续两年开展经营活动且必须属于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企业行为(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说了算)不属于合作社的行为。即两年没开展活动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均应依照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何判定是否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合作社经营活动,要通过新《合作社法》第十七条提出的年度报告来评判。以种养合作社为例,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年度报告,笔者建议应包括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统一购买、产品统一销售统计证明材料及成员账户记录,有成员的签字。二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会议记录及签字,尤其涉及成员利益如投资、价格、报酬、费用、盈利、收益分配与返利等决策记录。三是全体成员名册。

  凡两年没开展活动或几年来活动没变化,属“空壳社”“企业社”“挂牌社”,均应吊销执照,以此规范合作社组织和行为,消除合作社监管主体缺失、管理无序、合作社门槛低等不良社会影响。

  不规范的合作社不应成为联合社成员

  笔者认为没有单个合作社的成功运行,联合社就无从谈起。新《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实质上仍是合作社,只不过其成员由个体变为集体了。那么既然合作社有了退出淘汰机制,联合社也应参照农民合作社监管制度和方法,建立联合社退出淘汰机制。一方面联合社登记时,工商部门要审查成员社的年度报告,核准是否为“空壳社”“企业社”,将合作社登记时间不到2年、不执行民主管理、虚假、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拒之门外,把好建立联合社的入门关;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新《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做好合作社联合社监管工作,促进联合社的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河南省新密市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站)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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