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资格定位。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条例,积极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资格,给予其在金融市场融资的合理市场定位。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规范化程度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制度章程;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管理经营的透明度,稳步推进品牌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增强自身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完善扶持政策。政府应通过财政资源介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调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动、理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特别是农业补贴政策,对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财政支农资金加以整合;也可以完善信贷补偿机制,通过定向贴息、降低准备金等方式,分担金融产品成本。
健全对接机制。采用普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抵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筹措资金。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资产流通能力。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并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搭建平台,推动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以及资本股份化进程,将农村集体及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信息交易平台,为处置农村抵押资产提供便捷渠道。
创新产品服务。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及生产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尤其需要在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以及市场营销等融资链方面创新,并提供多样化融资解决方案。适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合理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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