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了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丰富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模式,探索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路径,实现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乡村产业兴旺
近年来,安徽、河北等地顺应形势的变化,反映主体的呼声,满足市场的需求,率先探索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了一批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蒙古、宁夏、江西等地,也积极引导多元主体深度融合发展,探索形成了多种联合体发展模式。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联合体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开展一体化经营,发挥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有效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在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同时,更有助于农户获得长期、稳定、更多的经营收益。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培育主导产业的有效措施。产业发展离不开主体支撑,更离不开信息、技术、管理等先进要素的导入与应用。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方面能够将产品和产业构建上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规模经营主体整合在一起,使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流通等上下游相互配套,实现“物以类聚、产以关联”。各主体围绕统一的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增加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投入,扩大了农业产业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另一方面,联合体能够实现信息、技术和管理等要素高度共享,将农业生产全过程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够有效组织起来,瞄准市场需求,利用龙头企业提供的技术进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将其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区域优势的主导产业。河北省鸡泽县辣椒产业化联合体,通过提供统一生产服务、良种培育、技术支持、产销对接等措施,吸引了30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盟,辣椒种植面积近3万亩,年加工辣椒6.5万吨。在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下,鸡泽县辣椒种植面积达8万亩,约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4;辣椒产业的年产值超过24亿元,成为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目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但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些不足和局限性开始显现,龙头企业在农业生产环节效率不高,没有优势,还与农民形成竞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缺资金、技术和市场,精深加工又实力不够,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共赢,靠单打独斗很难做大做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机制,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各类主体优势互补、分工合作、产业联结、一体发展,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不仅发挥了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更弥补了短板,实现了“1+1+1>3”的效果。这种模式创新有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实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原本分别从事一产、二产、三产的经营主体凝聚在一起,一方面整合了不同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串联了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物流销售,以及为生产全过程提供服务的科研、农资、农机、技术支持等配套产业,变“外部合作”为联合体“内部行为”,实现了产业内部纵向融合。另一方面,联合体发展带来的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能够促使各主体能够尽可能地集约利用产业资源要素,拓宽产业发展空间,打破产业界限分割,加速了文化、休闲、观光、定制等农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生产生活生态共赢,形成产业间横向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持续动能。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老乡富不富,关键看收入。近年来,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势头有所减缓。2016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6.2%,为2010年以来首次低于GDP增速;2017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为7.3%,虽高于GDP增速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速0.4和0.8个百分点,但城乡收入比仍然达到2.71:1。要继续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探索促进农民增收新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打造提升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和利益链,一方面能够促进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降低了农资采购、农机服务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确保了农民经营领域的收入稳步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在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与分配权,切实增强了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对接市场需求、自主经营决策的能力,客观上为农民持续增收培育了新的动力。据安徽省调查,目前全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429家,带动280多万农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以上。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经营主体联盟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深度融合形成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在实践中既保留了不同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更体现出了利益“联”结与主体“合”作。
(一)产权关系不改变。联合体一般由一家牵头龙头企业和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更多地表现为主体之间的联盟。一是产权明晰。各成员财产权属、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地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不会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有利于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激发联合体整体活力。二是运营独立。各成员保持着相对自主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够根据自身实力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力,及时做出自己的运营决策,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三是发展共赢。联合体围绕产业链条建设,明确各自的比较优势和分工定位,实现了融合互动、合作共赢。龙头企业干不好的交给家庭农场做,比如农业生产环节;家庭农场干了不划算的交给农民合作社做,比如农业服务环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的交给龙头企业做,比如新品种研发、精深加工、品牌打造等环节。各主体优势互补,实现了联合目的与效果。
(二)利益关系更紧密。通过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比较松散的交易联结,逐步向更紧密联结方式转变,既能“做大蛋糕”,更会“切好蛋糕”,让每个成员产生更多的获得感。一是要素增值。与传统的合同契约、订单合作等方式相比,联合体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渗透整合,加速了资源要素向更合理、更高效的环节优化配置,提高了产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二是规模增效。联合体的整体实力明显高于单一主体,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成员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原本散落在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利润,被内化为联合体的整体收益,实现了将产业增值收益留在农业、留给农民。三是合理分享。在联合体的框架下,成员间能够探索相互入股、保底分红等紧密联结方式,保障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同时,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能够更多的享受生产保障、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创新服务,自我发展和分享增值收益的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联结关系日趋紧密。
(三)合作关系更稳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制度安排,增强了成员的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让各成员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形成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是章程约束。通过成员间共同制定章程,联合体形成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并建立了相对稳固的成员名录。规范的章程使联合体不再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发展边界清晰可见,合作关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平等对话。联合体通过理事会、成员大会等方式,搭建了信息通报、对话协商的渠道,能够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及时了解联合体运行情况,并有效参与到联合体的管理决策中,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以及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参与权。三是凝聚共识。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经过长期合作、多次博弈,都获得了比“单打独斗”更高的收益,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稳定因素,都可能严重影响整体发展,主体间的凝聚力和依存度进一步提高,正所谓“合则两利,分则两伤”。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以贯彻落实农业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契机,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力度,抓住“联”的机制建设,搭建“合”的体系框架,强化“体”的规模实力,支持联合体引领要素融合、主体融合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成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有效实现形式。
(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践的产物,最根本的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市场规律办联合体。是否组建联合体、采取哪种方式组建联合体、发展什么产业、如何分配利益与分担风险等,都应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状况,由各主体相互协商自主决定。同时,政府要着重优化联合体发展的环境,在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推联合体健康发展。
(二)优化治理决策体系。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联盟,不能像股份公司由大股东拥有绝对话语权,不能以大欺小,否则最终会“联而不久”“貌合神离”。要引导联合体成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联合体成员名录,稳定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成立理事会,搭建内部平等对话和沟通协商的渠道;建立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各成员的相对平等的话语权和知情权。要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利益、分担风险是联合体各成员稳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建立“成本+微利”的保底收购机制,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鼓励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联合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探索多元主体共建风险保障金的内部风险互助机制,解决局部自然风险问题。特别要注意发挥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适当的利益联结方式,引导农民发展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将他们吸纳为联合体的成员,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四)强化主体分工协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面广的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合作共赢。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保障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成员积极性。支持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培育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经营管理好、生产效益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强化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扶持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营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各地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水平,抓紧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树立一批联合体发展的标杆。探索设立融资担保风险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基金+联合体基金+银行配比性放贷”的运作模式,政府和联合体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与银行合作放大,向联合体及成员发放无担保或者无抵押贷款,解决联合体发展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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