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税费改革时,为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取消“村提留”和“两工”,探索建立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引导亿万农民撸起袖子加油干,建设宜居宜业的幸福美丽新家园。
按照国办发[2007]4号文件规定,各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施行。合理设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是开展村民一事一议和农民负担监管的基础。设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引导村民出资出劳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同时,便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按照村民意愿,在限额标准以内进行的筹资筹劳,是村民对集体公益事业应尽的义务,属于合理负担;未严格履行一事一议程序,违背村民真实意愿,突破限额标准进行的筹资筹劳,超出了村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属于不合理负担。对于合理负担,应当引导村民积极投入,对集体公益事业尽到应尽的义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于不合理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予以纠正。
自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以来,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多数省份把筹资筹劳限额设定在较低的标准。特别是,一些省份多年来一直保持15元的筹资限额标准,目前已经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不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序发展。一些地方反映,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偏低,为了筹足公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的采取一次筹集两年资金、下年不再筹资的办法。在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偏低的情况下,也不利于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开展。有的地方,村民根据实际需要,经过一事一议民主议定,突破限额标准开展了筹资筹劳,虽然违反了限额规定,但却是村民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农民负担监管比较被动。如果默许,政策规定就如同虚置;如果纠正,村民意愿则得不到尊重。因此,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是当前的一项必要工作。
一些省份曾经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作为一事一议筹资限额标准,但是由于不是绝对数额,不够直观,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反映,把筹资限额控制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以内比较合理。既有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也符合现阶段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了便于操作,应明确筹资限额标准的绝对数额。据调查研究,一事一议筹资限额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5%至1.0%之间,较为适当。一些地方,一事一议筹资限额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过低,只有0.1%左右,应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办文件规定,修订完善一事一议筹资限额标准。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与管护。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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