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性供给”振兴乡村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 叶兴庆 字号:【

  振兴乡村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推动资源要素真正地向农村流动。因为在市场化进程中,资源要素总是向效率高的地方、向工业、向城市转移。我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用“制度性供给”来矫正市场。

  一是推动公共资源向农业农村优先配置。这是消除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存量差距的迫切需要,也是防止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出现增量差距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努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变革。目前主要问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城乡差距仍然太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太低。应把从“有”到“好”作为主攻方向,继续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

  二是提高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效能。最近两年,国家已开始着手调整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如实行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推行玉米“市场化收购+生产者补贴”、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今后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力度还应继续加大,关键是要调整政策的着力点,突出竞争力指向和绿色生态指向。要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新使用方式、提高支农效能上,做好“整合”和“撬动”两篇文章。“整合”,就是要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把各类涉农资金尽可能打捆使用,形成合力。“撬动”,就是要通过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农业农村。

  三是促进城乡资源配置合理化、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一方面,农村要对城镇的新需求作出灵敏反应。城镇居民对农产品量的需求已得到较好满足,但对农产品质的需求尚未得到很好满足。捕捉这些新需求,应加快推进农业发展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大力发展农村休闲旅游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另一方面,城镇要对农村的新需求作出灵敏反应。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迫切需要新型肥料和低毒高效农药;促进农业领域的“机器换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迫切需要性价比高的农业机械。捕捉这些新需求,应加快调整工业部门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工业品下乡”的针对性和效率。(来源:半月谈网)

  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

  杜志雄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其中的农业生产主体培育,有助于实现现阶段中国农业实现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换。可以说,有一支什么样的农业生产主体队伍也就决定了中国实现什么样的农业现代化。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成分之一,是中国现阶段众多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最适宜”和“最合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然,关于家庭农场的发展,目前在理论和政策界还有不同的认识。中国规模化家庭农场的发展,并不是以新大陆国家企业化、特大、超大规模为目标的,它应是中国小规模农业生产主体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自然演化的结果。监测数据表明,大量的家庭农场本身源于传统农户。同时,家庭农场的发展并非对小农户的简单替代,它与传统小农户相比经营特征和目标也有了显著的、更加倾向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变化。不仅如此,由于家庭农场既是生产主体也是服务主体的双重主体的特征,它对于将小农户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之中,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的有机融合还具有促进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

  让小农户搭上现代农业快车

  瞿长福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推进乡村振兴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难题。“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在人口结构上,尽管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仍然有约6亿人口,且未来相当长时间这一结构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土地规模上,小农户人均不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超过十亩。这种散小格局,与以信息、网络、机械、规模化为手段的现代农业要求相比,难以匹配,矛盾很大。

  从“新农人”层面来看,无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适度经营规模都是基本前提,但他们同样存在规模选择难题。有的“新农人”租地意愿和能力很强,只要农户愿意,都可以流转过来统一经营,实现良性合作发展;有的“新农人”能力和意愿都具备,但受限于当地的土地资源条件,或者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造成高能低配;有的“新农人”在经营风险等压力下选择保守经营,不希望扩大经营规模。

  如何在小农户点多量广的现实困难下达到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要求?答案就是坚持向适度规模经营要效益,通过现代农业促进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方向要坚定不移。但是,对适度规模经营形式不能局限在土地流转等几种方式上,而是要更加重视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农人”,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比如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不拘一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大生产与小农户连接起来,既有现代农业经营品质,把小农户解放出来,也分散“新农人”经营风险。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在今后的农业支持政策中,把对“新农人”的扶持力度与其带动小农户的数量挂钩,通过硬的支持手段鼓励“新农人”联合小农户闯市场。让小农户搭上现代农业快车,路还很长。但只要方向明了,劲使在实处,就能久久为功。(来源:《经济日报》)

  以村庄内部协商方式解决确权难题

  党国英

  各地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当中,都会遇到一些共有的难题。例如,承包地或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时,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有地方梳理出相关具体情形达数十项之多,等等。其实,这些问题本来就存在,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起的。

  解决这些问题,难在它本来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判定来说,经济合理性的边界本来就很模糊。如规定某某年之前出生的人口,有权获得承包权或股权,这个年份怎么确定才合理?这里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标准,因为60多年前建立集体经济制度时,组织成员的资格尚能与其投入相联系,后来的成员权与投入完全脱离了关系,使集体经济组织差不多变成了社区共有产权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与投入有关系,而与人口是否出生在这个村庄有关系。现在要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搞股权的量化、固化,“出生”因素与享有分配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关系怎么确定?如今,再要求中央政府划出一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出生年份,需要施加多么大的压力?事实上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解决这个问题还是把它当做因地制宜的村庄协商问题比较好。珠三角等集体产权改革较早的地区,正是通过村庄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不同村庄有不同的做法,只要村民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下,能通过一个大家大体能接受的方案即可。

  (来源:《新京报》)

  承包地“继承”需分类讨论

  王健    肖鹏

  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安排确定后,农户家庭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将更多出现。农户的承包地“继承”,不能一概而论,需分类讨论。

  当前我国农民家庭承包地从用途和类型上可分为农地、林地、水面和四荒地。从来源上看,这些承包地的来源途径分别有向集体承包方式,也有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规定,林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如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自留地、口粮田、保障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对于农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尽管承包地用益物权的所有者是农户家庭,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户承包地的用益物权这一私有财产在农户灭失的情况下,也不能理解为“公民的遗产”。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那么我们需要理解承包地收益。承包地的收益应当是当期收益。也就是说在承包户死亡时,承包地上当前作物的本季收益。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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