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抱新征程 扬帆再起航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记者 李春艳 字号:【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合作社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十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合作社法为何要修订?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完善了哪些内容?各界对此有何反响?本刊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缘何修订

  ——部分条款不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

  现行的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毋庸置疑,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

  “10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数量上大幅增加,在类型上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出现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向记者介绍说,“比如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将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这在国外是没有的,在2007年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时也是不多见的。另外,近年来,合作社已经有了进一步联合与合作的趋势,出现了联合社,这些都是2007版合作社法所没有涉及的内容。还有部分合作社发展的不规范问题,要通过法律的修改促使其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合作社法修订势在必行。”

  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使得修法的呼声愈来愈高。201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着手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156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关于此次修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介绍说,修法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与尊重农民自主权相结合。“在保持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稳定的前提下,重点修改不适应当前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规定,适当调整、完善和丰富专业合作的合作内容;坚持从全局性、方向性上进行总体把握,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差异;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授权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自主决定某些事项,为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当空间。”陈光国表示。

  三方面调整

  ——取消同类限制、规范组织行为、增加联合社章节

  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介绍,与现行的合作社法相比,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取消同类限制、规范合作社组织及行为、增加一章联合社等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他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新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针对当前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空壳社”“假合作社”,以及在运行中不规范的合作社,新法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完善,张福贵介绍说,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调整。

  孔祥智指出,与2007年实施的合作社法相比,新法还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合作社联合社问题,新法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张福贵说,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了农户超过560万户。全国目前已经有14个省区市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作了原则规定,由于过去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所以新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此外,业内专家认为,新法在合作社经营及成员出资等方面也有重大突破。如允许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业界反响

  ——提振发展合作社信心

  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出台后,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新法明确了综合协调机制建设与扶持措施,厘清了职责,强化了保障。” 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徐建群说,近年来,随着部分地方机构职能的变革,一定程度上存在合作社指导管理职能不明确问题。新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强调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非常有针对性。新法还增加了保险、用地、用电等扶持规范,扶持体系将进一步健全。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主任黄倜慎告诉记者:“新法对于做实、做强、做规范农民合作社有依据、有办法、有手段了!”黄倜慎介绍说,湖北省早就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联合社登记办法,由于仅仅局限于湖北境内,也仅仅局限注册登记,不能在全国畅通无阻,也不能被金融部门认可。如今新法对联合社设立登记、规范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必将推动湖北农民合作社注册资本更实、实力会越来越强、金融业越来越感兴趣。”

  在河南鄢陵,大力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黄涛正忙着筹备建设田园综合体,自2011年成立以来,合作社在特色农产品种植方面搞得有声有色,2014年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合作社实力增强了,黄涛琢磨着扩大经营业务,看到新法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他无比激动地说:“这实在是个好消息,我们合作社的市场地位提升了!” 以往,让黄涛作难的是,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不高,在不少领域受限制,只能再注册公司。如果以合作社名义搞投资,无法可依,社员大会认为不合法,所以不敢做。“现在好了,合作社发展的路子宽了,也越来越有奔头了。”黄涛喜滋滋地说。

  合作社可以向公司投资,确实拓宽了部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但有人担心,该条款可能会增加合作社经营风险。对此,孔祥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现实中,既有合作社向企业投资现象,也有企业向合作社投资现象。既然是投资,就应该有亏损的可能,投资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从数量上看,全国注册的合作社已达近200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投资能力,应该允许它们像其他主体一样有投资的权利。”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对合作社的未来充满了期待:“新法的颁布实施,将会进一步促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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