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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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向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10个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了登记证书,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事、喜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此有了合法统一的“身份证”,有了市场主体地位,意味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已经打通,意义重大而深远。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再经过家庭承包,逐步发展形成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分布在3.6万个乡镇、50多万个村和490多万个村民小组。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建立了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类特殊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既不同于公司制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不同于社团组织。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缺失,其登记“五花八门”,存在融入市场经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障碍。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新成立的组织迫切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去已在地方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迫切需要进行换证赋码,实现乡村组织振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迫在眉睫。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已经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别法人,与其他法人和组织具有同等民事主体地位。2017年以来,为切实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政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并在10月就启用登记证书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提出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事项主要是确定组织的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强调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

  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象征,更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象征。这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传统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有效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有利于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带领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责任编辑: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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