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潜在风险
郭晓鸣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法律风险。一是因退地合同法律效力不足导致的退出主体违约风险。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承认农民与集体之间有偿退出土地合同的合法性,一旦退地农民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未获得法律支持的合同将无法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二是因退地农民权利边界不清导致的退出不稳定问题。在承包经营权退出改革中,保留了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利,但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那么到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开始时,已退地的农民是否仍有权利重新要求获得承包权、应该以何种方式获得承包权等问题法律上仍未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受限导致的退出土地处置困境。目前部分集体组织成员未获得承包权,那么当其他集体成员退出土地承包权后,无地成员要求重新分配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给予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供求错位风险。从土地退出的实践看,农户愿意退出的土地往往区位条件、基础设施、肥力等较差,并且目前退出的土地较为零散,难以形成规模,而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二者在空间上存在错位,造成了退出的土地业主不愿经营,业主需要的土地农户不愿退出的矛盾。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潜在社会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后,大部分退地农民将转入非农就业领域,并失去依托于农村土地之上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条件下,一旦城市就业困难,部分退出土地的农民将可能重返农村。返回农村的退地农民缺少基本生产资料,在无稳定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冲击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乡村社会治理困难。
(来源:《农民日报》)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从四方面着手
贺达水 高 强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宅基地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按照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原则,在巩固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在现有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赋予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意识地放宽市场化用地主体的限制,扩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优先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要注意,利用开发不是违规买卖,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更不能让工商资本侵占村集体利益,建设私人会馆或开发别墅。
与其他改革协同部署。缩小政府征地权使用范围,支持引导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集约开发出租屋建设。特别是注意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一体部署、协同推进,助力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探索多元化市场化实现形式。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的基础上,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在村集体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促进宅基地市场多样化发展。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开发金融产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闲置宅基地收储、土地整治、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建立宅基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统筹国家、集体和农户三方权益,适当提取收益调节金用于乡村建设。
(来源:《理论探索》)
处理好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发展关系
黄祖辉
美丽乡村建设不是单纯搞好乡村环境,而是要在乡村经济发展基础上建设和谐宜居美丽乡村;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乡村生态环境为代价,而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
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要从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变革入手,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走融合发展之路。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坚守生态环境底线,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实现发展,又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让生态环境优势充分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走融合发展之路。融合发展要求突破传统产业边界、区域空间边界和要素功能边界。就农业产业而言,应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多功能发展。就区域空间而言,应实现产村融合、产城融合和区域融合、城乡融合。就要素功能而言,应追求生产要素、生态要素、文化要素相互融合。
乡村产业兴旺与经济振兴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重点在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投入引导、示范引导等方面发挥作用。即使是一些具有公共性的项目建设与持续供给问题,也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
实现美丽乡村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创新体制机制是关键。要以创新生态补偿机制、产权制度、治理体系为重点,发挥体制机制对治理环境、发展经济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建构社会资本下乡良好环境
秦中春
做好社会资本下乡进村工作,一是关注社会资本重要作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对社会资本的联系和管理,为其下乡进村牵线搭桥。当下我国社会资本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企业,向乡村进军是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只要正确引导并提供便利环境,可形成蔚然之势。
二是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下乡进村实行“双重改造”。提高对我国乡村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强化社会资本下乡进村的社会责任,致力创造核心价值和提供增值服务。
三是积极建构社会资本下乡进村的良好环境和体制机制。要从改进和加强规划管理入手,完善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各地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各地乡村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和搬迁撤并的范围和边界,为社会资本下乡进村提供科学决策支持。要改革完善乡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搞好激励机制,重点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采取开放式、参与式、融合式、包容式的乡村建设方式,严格守法、因地制宜、城乡融合、创造价值。
(来源:《新华日报》)
推进城乡融合应破除四个思想误区
郑新立
破除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围绕土地的兼并和反兼并进行的,所以私有化并不一定能够带来现代化,解决不了中国的问题。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从实行“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既不是搞私有化,同时又实现了跟市场经济融合。
破除城市资本下乡是掠夺农村资源的误区。城市资本下乡,支持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市民化和特色小镇建设,这不是掠夺农村的资源,而是把农村的资源价值得到实现。当然,城镇资本下去,不要搞封建“土围子”,要把农村土地节约起来发展各种经营。
破除城乡一体化会冲击18亿亩耕地红线的误区。很多人担心,耕地如果流转了、减少了怎么办?这是一个伪命题。所有的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间,耕地都是增加的,而不是减少的。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占了两亿五千万亩的耕地,通过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增加耕地。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会减少耕地反而会增加耕地。
破除解决“三农”问题主要靠财政投入的误区。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但长期以来,地方仍希望财政能进一步增加给农村的投入。实现乡村振兴、解决乡村振兴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财政投入上,而是要通过财政的引导把社会资本引过来,要以“三块地”为平台,撬动城市资本下乡,这样才能够解决乡村振兴所需要的资本。
(来源:央视财经《中国经济大讲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