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产业融合:相关概念及重点内容比较
相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纵向一体化、 六次产业等概念存在着含义相似或交叉。有必要就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其功能加以对比分析。
概念内涵相近,归属范畴不同。在农业经济学理论中,农业纵向一体化概念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是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的必然产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主体内部协同或外部协同下的高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中国本土在20 世纪80、90 年代的实践产物,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业纵向一体化理论基本一致。
“六次产业”,强调的是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主导“六次产业”的发展,获取农业产业功能拓展的增值或溢价效应。
农村产业融合是我国在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其在理论范畴上综合了农业纵向一体化和“六次产业”,其核心内涵指向多元市场主体依托高效经营模式,利用工业化、城镇化外溢效应等,创造出回流“三农”的一二三 产业融合新价值。
政策背景不同,施策目标对象有别。欧美国家长期采取的农业纵向一体化是基于当时农产品过剩条件下,扩张中间消费需求,以更好适应消费者导向的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因此,发展农工商综合体是其主要政策目标对象。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起步期与此相仿,要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卖个好价钱的问题,涉农工商龙头企业成为政策实施的主要目标对象,特别是在当时农民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状况下。日本的“六次产业”的实施,源于农村人口过疏、农户收入长期徘徊及实现进口替代的农业保护考量,政策实施的目标对象主要落脚在日本农协、农事合作社等农业法人上。
我国的农村产业融合,它源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但又有高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创新思路和政策预期,旨在通过工业化助力农业提升创新空间,通过城镇化借力 消费需求结构变化的推动,在路径创新、业态创新、工具创新等实现方式上深度挖掘,最终指向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总目标。其政策实施的目标对象,不仅包括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也开始向农业园区、产业化集群、创业平台等主体扩展。
措施各有特色,效果不尽相同。三个概念下的发展促进措施,通常均采取有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在内的政策工具。但从国别看,政策内容和力度有所差异。以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在农业纵向一体化发展中,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提供,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藏等环节及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长足发展,农业发展环境大大改善;以价格支持政策和信贷支持政策提高农业的集中度,农场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各类农业综合体发展成熟,跨国公司日趋强大,对全球化影响加深。
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措施,支持重点是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的深度产业价值挖掘;另有规模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低利率、长期限、高额度的优惠信用贷款用于“六次产业”;比较有特色的是,由国家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资金,以及在此基础上再由基金与地方自治体及金融机构以1:1比例出资成立子基金。日本的这些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工商业主体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利益的侵害。
二、农村产业融合的经验模式及路径
(一)从初始代表一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和合作社) 与代表二三产业的工商资本的行为关系划分看,存在以下两种融合模式及相应路径
【模式1】即以工商企业为主体力量,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中、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向上游(前端)融合,发展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或进一步对该农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将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业纳入其中进行深度拓展,实现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极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价效应。同时,工商企业面对产业链上游大量存在的农业经营者,借助合同契约或股权分配完成利益关系的重建。在我国,“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备这一融合特点,这也是目前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导或主流模式。
【模式2】即以农场(农户)或其联合组织合作社为主体力量,从某一农产品产业链上游的(前端)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向中、下游(后端)延伸融合,发展农产品储藏、加工业、流通业;也可以对该产品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向农业投入品、农业旅游业深度拓展,实现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统筹配置。在这一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样极有可能被激发出来,形成融合增值或溢价效应。典型模式有:“合作社+农户”“新农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等。在此一类模式中,农户和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是行为和利益的主导方,若有工商企业加入其中也只可以是锦上添花,而不是喧宾夺主。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模式较好地诠释了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主体地位和功能作用。
(二)依据产业融合的产业拉动力划分,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农业旅游都可能是切入点和关键拉力,从产业视角观察,其融合模式和路径有以下三种
【模式1】以二产切入,接一连三。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农产品加工业在农村产业融合中优势明显,以二产带一产、促一产的功能作用不可替代。鉴于路径依赖,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工商资本型龙头企业仍将会在三产融合中担当强化农产品加工业的转型升级使命;但同时培育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加工业应是发展新趋势。
【模式2】从一产出发,接二连三或接三带二。从一产起步,将农业产业旅游化、生态化、文化化,为农业迎来产业升级新机遇,这是一种没有农业和农产品牵引就形不成融合的新路径,其主要业态包括:租赁园地、众筹消费、物联网种植、农耕文化体验等。这一路径的实施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公司等。
【模式3】以三产切入,接二连一或接一带二。与农业一产紧密相连的三产包括农产品流通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乡村旅游业,从这些产业出发向前整合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也是一类融合模式,目前呈现出的成熟业态以“互联网+”、生态旅游等为主,吸引了各方投资主体的进入。
三、政策含义
以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农村产业融合,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农业、农村提供公平发展的环境。农村产业融合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共享和开放,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必然是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导运行机制,这与农村产业融合具有内生性是一致的,它是产业竞合与城镇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政府的作用在于及时准确抓住发展时机,提供产业融合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
农村产业融合施策的目标对象应多元化。不仅限于原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行为主体,还应有所扩大。比如产业园区、新农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他们都是先进生产力代表和产业融合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将其各自作用发挥出来需要产业融合政策统筹考虑,最大化释放要素联合、创新的效果。
政策倡导和重点扶持以农户、农民合作社为主导的产业融合模式,但尊重因地制宜。在农村产业融合的利益组合中,不同路径结果不一样。从一产向下游产业延伸其主体大多会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核心,产业融合的溢价好处自然留在农业和农民一方;反之,由二三产业向上游拓展,农民和农业处于被动融合一方,利益重心倾向工商业者。从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多予、少取、放权理念出发,在保护农民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上应该已成共识,农村产业融合当不例外。
改进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距各环节之间形成利益均衡的目标还存在差距,农业、农民的弱势地位还没有根本改变。今后,在产业融合发展中应朝着构建股份经济的利益格局发力,让各参与者形成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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