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一名仲裁员,已有21年的仲裁调解工作经历。我担任主审处理纠纷案件395件,其中,达成调解340件,仲裁裁决55件。
在受理仲裁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受理案件必须事先通过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调解无果的案件,由乡镇致函仲裁委受理仲裁。优点是,在仲裁处理过程中乡镇能高度重视,并支持配合,为案件调解以及调解裁决结果的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仲裁庭直接深入村组农户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优点是,便于仲裁庭工作人员在调解或者裁决时能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仲裁庭工作人员为双方当事人拟定多套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当面商谈仲裁调解方案。优点是,这样能使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达成仲裁调解的可能性要高。四是仲裁庭多次深入实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优点是,这样能够用实际行动感化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调解的成功率要高一些。五是在村组或者在争议现场形成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庭在实施现场勘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首席仲裁员按照开庭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逐项提问答辩,让仲裁员做好记录,最后双方当事人和参加人员签字,形成开庭笔录。优点是,现场辩论最清楚,比坐在仲裁庭开庭掌握的情况更准确,当事人不花钱,不耽误时间,不影响生产。六是仲裁林地纠纷案件时,仲裁委事先致函林业主管部门请其派员给予配合支持,全程参与。优点是,在仲裁调解和执行过程中林业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为查清事实真相、讨论处理结果和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打下了良好基础。七是讲究方法应对过激行为。面带笑容,和风细雨,沉着冷静应对,不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
由于仲裁委一班仲裁员办案工作认真,不厌其烦,公平公正,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化解了区乡两级和相关部门难以化解的疑难纠纷,为维护神农架林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多年以来,在农村已经形成了“有纠纷,找仲裁”的思维习惯。2002年8月全区实施农村税费改革,阳日镇在核定税源时,因钱家弯村发生53户的土地纠纷,影响了该镇税费改革工作进程,阳日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首先想到能够及时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是林区仲裁委。仲裁委接案后,通过与涉案村民面对面不厌其烦的沟通交流,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意见,拟定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涉及53户的土地纠纷顺利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通过多年的仲裁调解工作,我们的经验是:一是仲裁调解工作必须做到有头有尾,有始有终,不留后患。二是仲裁调解工作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作用,案件的仲裁结果要得到群众的认可。三是仲裁调解工作要善于寻求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为案件的仲裁调解和案件结果的执行提供保障。四是仲裁调解工作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仲裁案件结果要得到人民法院认可,从而有助于后期执行。五是仲裁调解工作要善于总结经验,提高仲裁水平。六是仲裁调解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只有严于律己,秉公办事,公平公正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仲裁调解形象。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21年来,我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仲裁调解门外汉,逐步成长为一个能够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内行人。同时,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产生了深深的感情,爱上了这一行。每受理一起纠纷仲裁案件,看到通过团队努力工作,化干戈为玉帛,提出的仲裁调解方案,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我从内心里感到非常欣慰。
(作者单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村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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